4月2日,万山法院开庭审理两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

案件一:
被告人冯某明知刘某(已判刑)、韩某洋(另案处理)等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自己的银行卡账户给韩某洋等人用于接收资金,资金到账后,韩某洋等人持冯某的手机操作转账,冯某则在旁边等候,期间配合提供刷脸等服务,后在韩某洋等人的授意下持银行卡到银行取现未果。2023年2月,被告人冯某帮助韩某洋等人转移犯罪资金共计人民币84256元。

案件二:
2022年12月初,被告人任某明知罗某(已判刑)等人为违法犯罪所得资金转账仍提供自己的银行卡账户给罗某等人用于接收被害人被他人利用信息网络诈骗资金44000元,资金到账后,任某在罗某的授意下持银行卡到银行取现,任某非法获利600元。后任某为罗某等人提供存钱等帮助,非法获利1000元。
2022年12月,被告人陈某明知罗某(已判刑)等人为违法犯罪所得资金转账仍提供自己的银行卡账户给罗某等人用于接收被害人被他人利用信息网络诈骗资金76829元,资金到账后,任某、陈某在罗某的授意下,任某驱车与陈某到万山某银行取款,陈某持该卡到柜台取款5.6万元,任某持该卡到银行ATM机上取款2万元,二人将所取钱款拿给罗某后,陈某非法获利829元、任某非法获利900元。

法院判决
被告人冯某、任某、陈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银行卡帮助转账、取现,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并根据三名被告人的量刑情节作出判决:被告人冯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任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陈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官提醒
广大群众应该谨慎使用个人银行卡,不要因小利成为诈骗分子的“帮手”,因犯罪获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