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办了婚礼没领证,彩礼还需要返还吗?湖北枣阳法院首例适用新规彩礼案判决

工人日报-中工网记者 张翀 通讯员 梁军

近日获悉,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七方法庭就审结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判决女方返还部分彩礼。这也是枣阳首例判决。

2023年5月15日,男子肖某与女子于某经人介绍相识,并按照农村习俗支付女方见面礼11000元。6月30日,双方商定结婚,男方支付彩礼18万元。7月13日,双方举办婚礼时,男方又支付女方现金20000元。

结婚两天后,因女方的母亲生病常年卧床不起,需要人照顾,于某在征求肖某及其家人同意后,两人一起回到娘家居住。10日后,肖某要到襄阳上班,遂离开女方家。之后,双方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当年9月,于某怀孕后,因为身体原因被迫终止妊娠。期间,于某为索要生活费等问题,与肖某发生矛盾,后不让肖某再进家门。为此,肖某要求解除双方婚约,退还彩礼16万元。双方协商未果,肖某向枣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于某父女退还彩礼21.1万元。

枣阳法院审理认为,依据最高法最新的司法解释,在双方举行婚礼前,男方转账支付的18万元和婚礼当日支付的现金2万元,共计20万元,系男方为缔结婚姻而支付的大额礼金,应认定为彩礼。但男方支付的见面礼11000元,系男方为取得女方好感的自愿赠与行为,不属于彩礼,不符合返还的范畴。

本案原告肖某与被告于某已按农村习俗举办了婚礼,并同居生活,但未领取结婚证,现双方又不能继续履行婚约,故原告主张二被告返还彩礼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双方解除同居关系和婚约,主要原因系男女双方对婚后生活估计不足,女方无收入还需回家照顾其母,过于依赖男方的照顾和生活,而男方还要到襄阳上班,无时间和精力照顾女方和其母,导致双方分手,对此,双方均有过错。

基于上述原因、过错责任和当地习俗,法院酌定二被告按彩礼款的40%予以返还,即判决被告于某父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肖某彩礼款8万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禁止以借婚姻为名索取财物。此类行为违反了婚姻自由原则,应予以打击。如果一方要求返还以彩礼为名的财物,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承办法官张家政介绍,新规的出台进一步细化了返还彩礼纠纷的裁判原则和尺度。

张法官说,《规定》有三个突出的亮点内容,第一个亮点是明确了彩礼的范围,明确彩礼与恋爱期间一般赠与的区别,其中包括在特殊纪念日(如节日或生日)给付的价值较小的礼物、礼金以及为表达或增进感情而发生的日常消费性支出。这类财物或支出金额较小,主要是为了满足增进感情的需求,在婚约解除或离婚时可以不予返还。

第二个亮点是明确涉彩礼纠纷的诉讼主体,在婚约财产纠纷中,婚约一方及其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而婚约另一方及其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

第三个亮点是完善了彩礼返还规则,其中对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的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更加符合社情民意,有利于更好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对司法实践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来源:工人日报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