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上海高院微信公众号4月1日消息,2023年6月,严女士收到一家公司发来的入职通知,告知她应聘上了财务主管的岗位。通知要求严女士提供人绒毛膜促性腺激素检查(HCG)报告,该检查通常用来诊断是否怀孕。严女士在按要求检测时发现自己已经怀孕,于是将这一情况如实告知。

几天后,公司突然通知严女士,由于规划调整,该岗位被取消。然而,在其他平台上,该公司仍在发布相同岗位的招聘信息。多次沟通无果后,严女士以该公司侵害劳动者平等就业权、恶意取消岗位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赔偿3万余元。最终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该公司赔偿严女士相关损失3万余元。

本案涉及到平等就业权的问题。

《就业促进法》第三条规定, 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

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当中,该公司因严女士怀孕而拒绝录取,是一种就业歧视行为,不但给严女士带来物质利益的损失,而且给严女士造成精神损害,该公司需要赔偿严女士的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

社会上大大小小的就业歧视行为很多,需要人们像严女士一样认真对待自己的权利,该维权就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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