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9日下午,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姚某等四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该案由湘东区人民法院院长张健担任审判长,湘东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刘飞出庭支持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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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指控:在某公司任职的被告人姚某明知陈某购买其公司眼镜质保卡信息是用于销售假冒眼镜,仍多次登陆公司管理平台导出质保卡信息,按200元/条或235/条的价格出售给陈某。陈某购买质保卡信息后搭配其购买的假冒眼镜及配件等,通过微信平台进行销售。被告人杨某1未取得官方授权许可,明知陈某销售的眼镜是假冒产品,仍购买进行销售。被告人杨某2未取得官方授权许可,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从杨某1处购买假冒眼镜进行销售。被告人姚某、杨某1、杨某2从中非法获利700余万元至30余万元不等的刑罚,并在案发后积极退赃。公诉机关认为,四被告人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审判长有序引导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述等环节,庭审过程重点突出、规范文明、高效严谨,被告人均表示自愿认罪认罚。本案将在合议庭依法评议后择期宣判。

此次法检“两长”同庭履职,既发挥了带头办案的“头雁”示范效应,又彰显了司法机关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护航辖区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坚定决心。接下来,湘东法院将继续强化多部门协同保护力度,为优化社会经济创新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来源: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编辑:刘锋

审核:李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