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三角再次携手立法。日前,江苏、上海、浙江三地人大常委会陆续表决通过《促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条例》(下称《条例》),5月1日起三地同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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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内人士表示,三地地方立法高度协同,是在法治轨道上对示范区更深层次、更高水平一体化制度创新的引领、保障和推动。

“《条例》的出台,不仅是对以往合作成果的巩固和深化,更是对未来发展的前瞻和布局。”行业人士对《国际金融报》记者表示,此次旨在通过法律的形式,规范并推动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的建设与发展,为区域经济的持续增长、生态环境的持续改善和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的不断提升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相比于以往,此次协同立法工作机制上又有创新,体现在共同起草、共同调研、共同修改上,为今后创新改革预留空间,有利于保障和促进示范区建设向纵深推进,加快从区域项目协同走向区域一体化制度创新。

《条例》明确,示范区理事会的决策平台职责,细化示范区执委会的职责,完善行政机关的合作协作机制,规范授权和委托管理事项以及跨区域项目建设的行政许可,其中跨域行政许可首次入法,为长三角区域改革创新打开通道。

全国首个跨省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正集聚各方力量,积极创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进一步明确发展路径,支持青浦区与吴江区、嘉善县以“一区多园”模式建设跨区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中跨区域联合授信和职称联合评审、职业资格互认,解决了跨域融资成本高的问题,破解了制约人才要素流动的难题。

《条例》共分9个专章,其中规划建设专章规定:示范区要构建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严格国土用途管制,统一跨域项目管理。

值得一提的是,《条例》还首次提出了“跨区域许可互认”制度。在跨区域项目建设中,行政许可依法由三地行政机关分别实施的,三地可以共同确定一个行政机关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实行集中办理、联合办理。这一制度的实施,将大大简化行政程序,提高行政效率,为示范区内的企业和群众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服务。

上述行业人士进一步表示,从区域协同的角度来看,《条例》的施行将加强长三角地区各省市之间的合作与交流。比如,要求各地在规划、建设、管理等方面加强沟通协调,共同推进一体化发展,“这将打破行政壁垒,促进资源要素在区域内的自由流动和优化配置,提高整体发展效率。同时,通过合作共建,可以形成优势互补、互利共赢的发展格局,推动长三角地区实现更高质量的发展”。

此外,《条例》明确,两省一市优先保障示范区建设项目用地指标,统筹安排水乡客厅等重点区域内项目和区域规划的轨道交通、高速公路、国道、航道、通用机场以及水利、供排水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用地指标,并针对跨区域项目进一步明确两省一市可以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委托任何一方实施行政许可。这些举措将有力保障示范区重大建设项目的实施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