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通讯员:赵妍)近日,长白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原告吉林某公司诉被告长白某公司的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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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工程款并给付逾期付款违约金。2020年10月份,原、被告双方签订《合同协议书》,约定由原告承建被告厂区改造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双方于2021年1月又签订《解除协议书》,约定解除该建设工程施工合作关系等相关事宜,但被告至今未按协议约定给付工程款,故原告起诉至法院。

长白县人民法院受理该案件后,遵循保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优化法治营商环境,助力企业化危机、脱困境,让更多的企业安心经营、无诉讼之负累,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原则,积极开展了庭外调解工作。当事人对工程款数额有异议,欲申请鉴定。承办法官为避免矛盾进一步激化,达到减少损失,及时止损的效果,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坚持能调则调,以调解的独特优势,化解矛盾,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承办法官坚持从法理、人情的角度进行释法、说理,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向双方当事人释明,作为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本着当事人自愿的原则,最终促成双方成功达成调解协议。

本案是长白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为企业发展创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的典型案例。长白法院紧扣企业发展规律,根据诚实信用、公平合理的原则,支持了原告要求给付工程款的诉求,依法平等维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对营造稳定诚信的营商环境、助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