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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老谈

邯郸“三害”时刻牵动着全网的心,如何惩罚他们,是当下网友最关心的问题。

有律师指出,即使出现了奇迹,对“三害”最高最严苛的刑罚,也不过是无期徒刑。换言之,等个一二十年,假如他们阴暗的心灵没有得到拯救,出来后极有可能“又是一条好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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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久以来,网友对待霸凌者的态度是一以贯之的“零容忍”。然而,我们的“零容忍”,换来的却是“零处理”,一以贯之的“零处理”。

有的人忍不住骂娘,但是请问,相关单位难道做错了吗?并没有,毕竟法规条文就是那么写的。

未成年法律改革的声音已经喊了好久,包括你想到的那个最大的主流媒体,早在2019年就曾转发文章,文章先是引述某英国儿童屡次犯下不可饶恕之罪过,法律拿他没有办法,文章最后提出设问:除了降低刑责年龄,还能拿“小恶魔”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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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子大了什么鸟都有,我们作为一个五千年历史的文明古国,必然见证了太多这样的恶魔,也体会过很多次类似的无奈。老祖宗是怎么整治的?他们朴素的办法,又能给今天的我们带来怎样的启发?·

01

关于如何惩治未成年人罪犯,似乎,古代执法者也很是无可奈何。

唐朝时颁发的律法,是我国现存最古老、最成熟、最完备的封建法典。唐朝人判案也算是“有法可依”了,但唐代史书或者笔记中记载的“未成年犯罪”,主要是儿子或者女儿替父母报仇,此类案件有个专业的名词叫“报杀”。往往的,“报杀”类案件会让执法者很是为难。

《礼记正义》中说:“父是子之天,彼杀己父,是杀己之天。”所以,当自己的天塌了时,做儿女的去快意恩仇,虽然是“违法”的,但也是“讲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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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初期,执法者在审判这类案件时,采取的指导方针一律是:弃国法不用,宽宥甚至表彰孝子孝女。

转折点是陈子昂判定的某个“报杀”案。他认为,既然礼与法同样重要,那么,执法者既不能“以礼废法”,又不可以“以法伤义”。

当陈子昂审理案件的时候,果然就“既要又要”了:他首先按律杀了那名罪犯,然后表彰其孝义。陈的这一主张,得到武则天的认可,这个案件也成了后来很长时间内可供参考的“经典案例”。

譬如,唐玄宗就曾处理过一起类似的未成年报杀案。

玄宗开元年间,有张氏兄弟二人,兄张瑝时年十三岁,弟张琇十一岁。朝廷某高官冤杀了他们的父亲,经过精心策划,兄弟二人合伙在洛阳魏王池附近结果了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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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是未成年人,又是为父报仇,以张九龄为首的大部分臣子认为,张氏兄弟乃是“孝烈”,理应得到宽恕;但唐玄宗等人的观点恰恰相反,认为“杀之可成其志,赦之则亏律。”

为了堵住悠悠之口,执行死刑之前,李隆基以皇帝之尊,亲自写了一份敕文,昭告于天下。

但天下百姓似乎并不买皇帝的账,张瑝兄弟反抗强权的行为、孝义端正的品质,彻底感动了人民,他们被诛后,百姓不但给二人捐钱捐物,为了防止孝子之墓被破坏,还“作疑冢,使不知其处”。

古代人的思想是很朴素的,只要你是一个“好人”,哪怕犯了死罪,人们也愿意原谅之表彰之。

当面对真正的“小恶魔”的时候,古代的执法者与民众是什么态度?惩治他们时,又用到了什么阴招?

02

北宋嘉佑七年(1062)十月,都城开封府发生了一起案件。

某少年偶然得到一只斗鹌鹑,十分爱惜,他的朋友看过也分外喜欢,表示想要欣赏把玩一下。朋友其实想把鹌鹑据为己有,刚拿到手,转身就跑。结果,少年追上去,“踢其肋下,立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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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的开封府官员给少年定了死刑。恰好,王安石纠察在京刑狱,看过判词,却提出了不同意见。王安石表示:朋友“此不与而彼乃强携以去”的行为,称得上是偷盗。那么,少年追捕朋友的做法就是捕盗,捕盗过程中不小心杀了人,不足以判处死刑。

双方各自不服,案件于是移交给审刑院和大理寺,大理寺给出的意见是以开封府所判为准。因为此案,王安石被认为“业务不熟”,改任他官去了。

宋朝人对“少年”的定义较为宽泛,今天的学者认为,凡是16到30岁的人都可以称为“少年”。换言之,这个以斗鹌鹑为乐趣的少年,保守估计16岁以上,既不够小更不够恶。

宋朝的小恶魔还是不少的。今江西鄱阳县,有个叫官千二的人以买官鬻爵的方式,成为当地的鄱阳尉。因为官是买来的。可想而知,获得权力之后,官千二必然恶霸一方,连他的儿子官衍,也变成了“混世魔王”。

官衍只有区区十三岁,却蓄养了百十个鹰犬,他们在鄱阳境内横行霸道,无恶不作,公然“掠人女与妻,勒充为婢,不偿雇金”。更过分的是,官衍还“私置牢狱,造惨酷狱具”,他行刑的方式堪称恶毒至极,譬如,官衍命人采集细沙,将之爆炒至赤红,然后灌入平民耳朵内,史书上说,“使之立见耳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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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危害一方,县内不下一千之家,然而,父母不得子其子,夫不得妻其妻,百姓真可谓怨声载道。

案发之后,朝廷最终是怎么处罚他的?考虑到官衍是“未成年”,只被“下杖一百,编管汀州”;他的小跟班们,被打了十五到二十下不等,该案便匆匆结案了。

官衍的结局还不是最令人寒心的,有些“小恶魔”犯过弥天大罪后,甚至不止一次全身而退。宋朝某县有个未成年,曾经杀过人,因受到多次恩赦得到豁免。他却屡教不改,又与一富家女孩私通。

“桃花新闻”渐渐在县内传得沸沸扬扬,富豪因此严加管束女儿,令他们断绝关系。由于被女孩拒绝,男孩一气之下竟杀害了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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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孩的父亲在本县当押录(就是宋江曾经当的那种小吏),押录用走后门贿赂长官的方式,悄悄把作案的凶器藏匿了起来。由于缺乏物证,加之男子年龄小,县令便网开一面,他轻轻松松便逃脱了处罚。

我突然想到一个问题,宋朝的这位男孩和如今的未成年惯犯,有什么本质区别吗?他们一而再不知悔改,前者凭借的是权势,后者依靠的是刑责年龄的庇护期。

难不成整个宋朝就没有惩罚这些“小恶魔”的人了?

我看到一个很极端的例子。宋仁宗朝,广州惠州一带的恶少年很多,他们“相率为盗,里落惊扰”,以至于当地的官员王罕出城时,附近百姓“遮道求救护者数千计”。

恶少数量既多,其中有很多都是未成年,很难通过法理惩治他们。当时惠州本地适逢战事,王罕于是想了一个毒招:将恶少年组织起来编为壮丁,让他们临时参与防卫与战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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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欺负百姓绰绰有余,真打仗的时候,这些恶少的战斗力就很是捉襟见肘了。如此,王罕利用军队的法度(而非针对百姓的法律),一口气斩杀18名为非作歹的恶少。

上面列举的“小恶魔”,都是些有钱有势的。面对这些人,官方大抵是姑息的,百姓大抵是无力的。难道,平民百姓中就诞生不出“小恶魔”了吗?

03

在列举后面的“小恶魔”之前,我首先想说一件发生在清朝的,施害者并不是坏人的案例。

清雍正十年(1732),十四岁的丁乞三仔与十八岁的丁狗仔在一起挑土干农活,丁狗仔欺负丁乞三仔,命令其挑重的,另外,还拿土块投掷丁乞三仔。丁乞三仔忍受不了欺辱,同样以土块还击,也许是赶巧了,一击之下正好打中丁狗仔腹部使其毙命。

案件传至刑部,刑部官员依律判处丁乞三仔绞监候。不久之后,事情传到劳模皇帝雍正那里,他本着同情丁乞三仔的原则,下达了“著从宽免死,照例减等发落”的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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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此之后,再审判未成年罪犯时,清代官方有了一个惯例,也就是“十五岁以下殴毙人命,死者长于凶手四岁以上之例”。

为什么把标准定到“十五岁”、“长凶手四岁”?因为就是比着丁乞三仔的案例制定的标准,因为那是皇帝老子亲口说的。虽然依靠的是“圣意”而非“法治”,但实践证明,这一惯例的确保护了未成年人。

相应地,也庇护了某些“小恶魔”们。

诸君不要以为只有今天的未成年早熟,追溯到清朝,有些恶毒且早熟的未成年,也会充分利用上面的惯例,不但霸凌别的小孩,还无耻地利用好朋友。

清朝乾隆年间,刑部官员编纂的《驳案新编》里,记录了一个看似简单,其实充满着算计的未成年犯罪案件。

乾隆五十一年,湖北巡抚判了一个案件。说的是,有曹受儿(时年9岁)、徐桂儿(时年14岁)以及李大生(时年8岁)三个幼童。李大生卖糖于曹、徐,曹、徐二人欠钱不还,还欲再次赊账。

李大生对他们进行叫骂,三人因此发生冲突,9岁的曹受儿动了杀人之心,气恼之下,竟然伙同徐桂儿,把李大生活活勒死。

审理该案件时,因为事实清楚,地方巡抚将曹受儿认定为首犯,判了一个“斩监候”;徐桂儿为“从犯”,判为“绞监候”。

“监候”,即“监禁候审”,指清代对判处死刑不立即执行,暂时监禁,等候秋审或者朝审复核;“斩”与“绞”的区别则是,前者针对的是重刑犯,后者针对的是亲王贵族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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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具体到该案,因为都是未成年,尤其是徐桂儿的“绞监候”,不执行的概率非常之大。

但既然这个案件被叫作“驳案”了,一定是有猫腻的。该案到达刑部时,刑部官员就提出了一个疑问:“李大生同时骂他们二人,为何更容易施害的徐桂儿如此淡定?”

刑部认为,该案件有主从颠倒之嫌,要求打回重审。这一重新审理不要紧,湖北巡抚发现,他们完全上了徐桂儿的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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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情况是,恰如刑部的怀疑,8岁的李大生斥骂他们时,是14岁的徐桂儿动了杀人之心,他作为主谋,将李大生杀害后,还有预谋地弃尸于河底。

事情办完后,徐桂儿一方面对李大生的父亲说,系朋友曹受儿以一人之力殴毙弃尸;另一方面,徐又暗地知会曹受儿,让他承认殴死弃尸之事,徐桂儿还拍着胸脯保证:“你年纪还小,律法是不会惩罚你的。”

可怜的年幼无知的曹受儿,听信了朋友之言,节节认供,顺从莫辩,差点成了冤大头。

最终,湖北巡抚将徐桂儿判为“斩立决”——只有杀人越货的强盗,才能享受如此“殊荣”;判曹受儿为“绞监候”。

相比于今天,古代的法律是极不健全的。比如,古代法律民刑不分;比如,古时候未成年和妇女皆不具备独立的法律人格;比如,皇权大于法治……但即便如此,古代有识之士用朴素的善恶观伸张正义,单这一点,就很值得我们思考与学习。

我敢说,除非天赋异禀,诸位想当年或多或少都被霸凌过。有的家长因此也担忧自己的孩子在学校可能被欺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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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们格外关注“除三害”,最起码有三层意义:替那个惨死的初中生打抱不平,替当年的自己意难平,更重要的,为了让我们的孩子能更好地成长。

有前人的经验可以参考,有外国的“他山之石”可以借鉴(比如“恶意补足年龄”原则),我们依旧在摸着石头过河。

文章写到这里的时候,笔者恰好看到一条新闻:“江苏宿迁15岁少年遭13岁男孩刀捅身亡。”说实话,看完这个标题,我感觉到一种无力感,那种感觉就好比,我们义愤填膺举起拳头,拳头却打在了棉花上。

参考资料:

袁钰超:《唐宋“报杀”考》

李灵:《宋代未成年人犯罪与预防研究》

盖巍:《宋代少年犯罪及保护研究》

邱莹莹《清代未成年人犯罪量刑研究》

凌雪:《清代未成年人杀人罪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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