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凌晨的万籁俱寂里,世界仿佛陷入了沉睡,只有微风在暗夜的空气中悄然游荡,如同轻柔的琴音,在夜色中流窜。

只见一个娇俏的身影,蹑手蹑脚从一间出租房走了出来。 她环顾四周,确定安全后,走到邻居家床前,轻而易举打开了窗户,然后敏捷的翻窗而入。

这个女子叫时晓彤,仗着有几分姿色,就异想天开,想靠脸吃饭。 她身无所长,又不想脚踏实地,收入微薄,却爱慕虚荣,喜欢大肆挥霍。

手头拮据,供养不了自己奢靡的生活,她就只能误入歧途,小偷小摸。

她发现,这几天没看见男邻居房某,她估计他出差了,正好她想下馆子,却囊中羞涩,不如去他家找点钱花。

于是,她身手敏捷,翻窗而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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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她判断房某不在家,自然就如入无人之境,翻箱倒柜,弄得噼啪乱响。

突然,一个黑影蹿出来,把她扑倒在地,不好,难道房某在家?不可能,自己明明好几天没见到他了,不会自己遇到捷足先登的同行了吧? 这时,灯亮了,四目相对,两人都发出一声惊呼,房某瞪大眼睛,看着时晓彤这个不速之客。

时晓彤也叫苦不迭,这不是撞枪口上了吗?

她内心万马奔腾,表面却佯装镇静,结结巴巴的说:“邻居,你原来在家啊?” 房某并不答话,而是用一双鹰一样的眼睛,从上到下审视时晓彤,然后,嘴脸露出一丝不易觉察的笑。 时晓彤被看的汗毛直立,赶紧放低姿态,乞求房某高抬贵手,说自己是一时糊涂,平时低头不见抬头见的,得饶人处且饶人。

房某终于开口了:“可以啊,邻里邻居的,我也不想把事做绝,这样,是你送上门来的,你知道我报警的后果,不过,如果你陪我一晚的话,那我们就既往不咎两清了!” 时晓彤内心翻江倒海,对房某厌恶不已,可她权衡利弊后,无力拒绝,只能任其摆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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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事后,房某得意忘形,没想到,他觊觎时晓彤很久,她竟然送上门来,让自己如愿以偿。

他琢磨着,她的把柄捏在自己手里了,得留个视频为证,以后她还不任由自己拿捏?

可他万万没想到,自己高兴的太早了,时晓彤瞬间变脸,要求房某给自己5000元,否则她就报警,说房某侵犯了自己。

房某一下子傻眼了,气得暴跳如雷,他没想到,时晓彤会反咬一口,可他更不想被讹5000元。

两个人争执起来,时晓彤说房某趁人之危,房某说时晓彤倒打一耙,其实,两个人都是半斤八两,一丘之貉。

房某愤然报警,占据了主动权,他觉得,宁可两败俱伤,鱼死网破,也不能让时晓彤达成所愿。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认定这件事呢? 1、房某的行为构成了强奸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房某抓住了时晓彤,应该报警处理,可他却邪念顿起,以报警威胁时晓彤就犯,违背了她的意志,他的行为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将面临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念之差,由受害者变成施害者,这就是法盲的代价。

2、时晓彤跟房某索要5000元,构成敲诈勒索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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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要么说时晓彤和房某是一丘之貉呢,房某趁人之危,时晓彤反咬一口,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不给5000元,就把你送进去坐牢。 时晓彤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只不过房某没有就犯,而是选择了报警,那么,她会按未遂犯,从轻处罚,但别着急,她还有一条罪状,那就是入室盗窃。

盗窃被抓现行,没有成功,也构成盗窃。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盗取财物数额达到一定数目,才构成盗窃罪。情节轻微的盗窃行为,会受到治安处罚。 但盗窃未遂,属于盗窃的一种形态,应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这起案件,充分暴露出人性之恶,一个爱慕虚荣,又不肯脚踏实地的女人,盗窃时被抓现行。 一个心术不正,见色起意的男人,没有报警把嫌疑犯绳之以法,反而趁人之危,却被反噬。

两个人斗智斗勇到头来都以身试法,锒铛入狱。 遵守法律是每个公民的法律义务。法律是社会规范和道德准则,它保障每个公民的权利和利益,维护了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通过遵守法律,我们不仅保护了自己,也尊重了他人的权利,并为社会的和谐稳定作出了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