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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进行项目建设时,应先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并且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即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具体实施项目建设时,常见的环保合规问题有哪些?因环保不合规引发的环境公益诉讼可能给工程项目及相关企业带来什么样的影响?对于此类环境公益诉讼风险又该如何进行防范?本文节选自周月萍周兰萍律师团队最新著作,《ESG背景下的企业合规与风险管理》专题十三:工程项目的环保合规要求与环境公益诉讼法律风险

工程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大小,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对建设项目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价,并根据规定要求完成环保设施建设。实践中,工程项目常见的环保合规问题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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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程项目未批先建。未批先建,是指建设单位尚未办理环评手续,或者环评手续尚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实践中,因为赶工期、完成政绩工程等各种原因,出现了很多未批先建工程。

(二)环评报告的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主要包括:环评文件直接抄袭、环评文件遗漏关键内容、环评报告记载的数据结论造假以及环评报告所依据的工作程序错误等。

(三)未按规定要求进行环保设施建设。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及污染物排放的具体情况,对需要配套建设各类环境保护设施(包括但不限于水污染、大气污染、噪声污染、固体废弃物污染、海洋污染物等方面防治设施)的建设项目,同时实施报告书(表)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审批意见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在环境保护设施建成后,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向社会公开。

(四)污染物防治措施不符合规定要求。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即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应该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清理处置。针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污水、扬尘、噪声等,也应采取污染物防治措施。此外,遇有在城市市区范围内施工和在夜间施工的,还应特别注意采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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