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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秦拓夫
屋顶漏水导致室内墙壁脱落后,只要把脱落的墙壁粉刷一下就可以了,即使刚粉刷完屋顶又漏水损坏了墙壁,都不用去处理屋顶的漏水问题。这种神操作,确实让人费解。
近日,某法院的一份民事判决书就是这么判的。看第一遍时,我以为自己看花了眼,但接连看了两遍发现就是这么判的。我不妨先把这份判决书对事实的认定和判决结果简要介绍一下,然后再来说道说道这个判决书中令人费解的地方。
经法院审查确认的事实是:陈某购买了某置业公司销售的一间商业门面房,其屋顶属于公用场地。在使用该门面房过程中,屋顶漏水导致门面房屋内墙壁多处脱落,还损坏部分电脑、办公设施。陈某多次打电话向物业管理公司反映屋顶漏水情况并要求及时处理,但物业管理公司均未履行维修义务和职责。
法院认为,物业管理公司与陈某之间签订的《商业物业服务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成立并生效,对于合同双方当事人具有拘束力。根据《商业物业服务协议》的约定,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包括物业共用部位维修、养护和管理。物业公司对陈某的商业门面房的屋面有维修养护义务和责任。
在物业管理公司服务期限内,陈某多次向物业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反映屋面漏水情况,但物业管理公司违反物业服务合同义务,未履行维修义务。陈某请求物业管理公司对屋面履行维修、整治义务,但由于陈某与物业管理公司的物业服务合同已经在陈某起诉前终止,陈某的该项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因物业管理公司拒不履行对屋面的维修义务,因漏水导致陈某门面房屋内墙面脱落,属于物业管理公司违约给陈某造成的损失,陈某请求判决物业管理公司对陈某门面房屋内因漏水造成的墙面脱落进行维修整治,法院予以支持。
这个判决确实有些令人不解,在认定物业管理公司对屋顶漏水造成陈某门面房屋内墙壁脱落应承担责任的同时,又认为陈某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物业服务合同已在起诉前终止,陈某关于维修屋顶漏水问题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既然是起诉时间出了问题,法院才不支持陈某关于维修屋顶漏水问题的请求,为什么要判令物业管理公司处理陈某门面房屋内因屋顶漏水造成的墙面脱落问题?这不是自相矛质、让人难以理解吗?公用屋顶漏水导致陈某门面房屋内墙壁脱落本是个因果关系,而且陈某对这个“因”和“果”是同时起诉,并没有分开起诉,如果是因为起诉时效问题,法院对原告陈某的这两个请求就应该都不予支持,为什么要支持一个不支持一个?更何况原告陈某的这两个请求事项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不可分割开来。
如果按法院这个判决执行,刷墙之后屋顶又漏水再次造成陈某门面房屋内墙面脱落,怎么办?又让物业管理公司去刷墙吗?如此刷下去要刷到何年何月?这个判决不就是人们常说的“治标不治本”,庸医之“断箭疗伤”吗?同理,既然支持了陈某的第二个请求,为什么不支持第一个维修处理屋顶漏水问题的请求,把问题从根上解决掉呢?
再说,关于陈某的起诉时效问题,该判决书确认物业管理公司撤场时间是2023年9月30日,陈某到法院起诉时间是2023年9月22日,也就是说陈某到法院起诉时,物业管理公司还没有撤场终止物业服务。只是因为法院想减少诉讼也就是降低所谓“万人成讼率”而进行的诉前调解而拖延了庭审时间,这一后果,不应由陈某承担。还有一个大众共识的问题,无论物业管理公司撤场与否,“房屋公共区域漏水”是因其合同期内没有尽到“维修、整治义务”造成,这是不辩的事实,法院也已查明并予以认定。物业管理公司没有履行职责和尽到义务,就要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再说,陈某的门面房屋内因屋顶漏水造成墙面脱落和漏水痕印、污损,这个“结果”的直接原因是物业管理公司没有尽到维修、整治漏水的义务,这是个基本逻辑,也是个基本常识。陈某在这一诉讼活动中一直坚持解决“公用屋顶漏水”问题,但法院在陈某诉求同理的情况下却避重就轻,选择性地作出判决,实在让人难以理解。
陈某打这个官司的主要目的其实很简单,就是解决公用屋顶漏水问题,避免对他的门面房屋内继续损害,这也是解决他的“急、难、愁、盼”问题。当前全国上下正在开展主题教育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张军院长也反复强调“老百姓到法院来打官司,他是要来解决问题的,而不是来陪我们走程序的。如果这个案子依法审完了,但是当事人的问题,没有得到实质性的解决,那他肯定是不能理解和接受的,必然会四处告状,那就会导致‘一案结,多案生’,既会加剧加重我们法院、法官‘案多人少’的矛盾,更会增加当事人的诉累,甚至是导致他们产生不满和怨恨的情绪。因此,我们一定要有一个‘如我在诉’的意识,要努力去追求‘案结事了’,而不是‘结案了事’”。
但愿张军院长的话能在基层法院起到作用,真正让当事人的问题得到实质性解决,不要再“只刷墙不堵漏”了。
(作者系资深法治媒体人、时评作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