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二手车买卖是一种较为常见的转让行为。机动车作为一种动产,其在转让完成后所有权也相应发生了转移。根据法律规定,机动车在转让后是需要办理转移登记的,也就是我们俗称的“过户”,然而实践中,当事人以买卖方式将机动车进行了转让并交付,机动车所有权已经发生了转移,但双方并未去办理转移登记即“未过户”。这无形中就导致出现了机动车名义所有人与实际所有人不一致的情况存在。这种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会涉及应由机动车名义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还是机动车实际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

案例

王某将登记在其名下的只购买有交强险的小型轿车卖给了胡某,胡某之后又将该车卖给了杨某。上述转让均未办理车辆过户登记,该车仍登记在王某,后杨某驾驶该车与横过道路的行人郭某相撞,造成杨某及郭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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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杨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郭某负事故次要责任。郭某以王某、胡某、杨某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经审理,对于交通事故受害方的损失,应首先在该车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由事故双方根据过错程度分担。在连环购车但均未办理过户的情况下,涉案机动车已经发生多次转让,应由交通事故发生时的最后受让人杨某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条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是未办理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文字 | 赵德泉、罗嘉倩

编辑 | 陈璐

核稿 | 王文静

审核 | 张文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