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民事 银行卡 信用卡 缺席 约定送达地址 利息超过法定规定上限

裁判要旨

信用卡领用合约中约定的利息超过法定上限,对超过了年利率24%的部分,依法不予支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本案情

2019年9月5日,原被告签订一份《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同》,约定由被告领用原告一张卡号为***的信用卡使用,并约定了相关权利和义务。被告激活该卡并透支消费后,未能在约定的日期偿还欠款,现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拒不还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被告张某未到庭,亦未向祁县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某银行提出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信用卡本金6958元,2023年8月22日之前的利息765.97元、费用792.25元,合计8516.22元,2023年8月22日之后的利息、违约金按《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同》的约定判令被告支付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5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判决

一、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原告银行截止2023年8月22日之前未偿还的信用卡本金6958元,利息765.97元、费用792.25元,共计8516.22元,并从2023年8月23日起,以未偿还原告的本金余额为基数,按年利率24%支付原告逾期还款利息直至付清;

二、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原告银行支行律师费500元。

判决作出后,当事人未提起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裁判理由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合同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向原告银行申领信用卡,填写了《申请表》,并签署了《领用合约》。《领用合约》约定:如果乙方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含)之前全额还款的,不再享受免息还款待遇,已偿还部分计收自透支记账日至还款日的利息,未偿还部分自透支记账日持续计算,至偿还全部欠款为止;日利率0.035%-0.05%(参考年利率约12.775%至18.25%),按月计收复利,若甲方无特别通知,适用于乙方的日利率标准默认为万分之五。乙方超过到期还款日未偿还最低还款额的,视为违约,甲方有权委托律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追讨或代为追讨乙方的欠款,甲方因催收欠款或实际债权而产生的相关费用(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应由乙方承担。乙方在到期还款日前未全额偿还最低还款额的,除按照甲方规定支付透支利息外,还须按照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支付违约金。

《领用合约》同时约定:乙方在信用卡申请表中所填写的债务催收、诉讼文书送达地址,适用于催收债务及提起诉讼的各个阶段,如乙方变更其在信用卡申请表中的联系方式,应在15日之内通知甲方,否则按原联系方式寄送的均视为送达。被告在信用卡申请人申明及签名栏处书写“本人已阅读全部申请材料,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该信用卡产品的相关信息,愿意遵守领用合约的各项规则”,并在信用卡领用申请表上填写了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

上述约定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除逾期还款利息及违约金综合计算超过法律规定的上限之外,其余约定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按约履行了信用卡发放义务,被告使用该卡后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本金 6958元合法有据,故依法予以支持。律师费500元为原告实现诉讼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且合同中明确约定由债务人承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律师费500元的诉讼请求,依法应当予以支持。由于被告违约,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原被告双方在信用卡领用合约中约定的逾期还款利息为年利率12.775%至18.25%,同时约定按月计收复利,且约定被告在到期还款日前未全额偿还最低还款额的,除按照约定支付透支利息外,还须按照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支付违约金。

以上被告违约后的利息及违约金综合计算,超过了法律规定的年利率24%的上限,原告主张从2022年6月8日到2023年8月22日之前的利息765.97元、费用792.25元,并未超过年利率24%,依法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2023年8月22日之后按《领用合同》的约定计算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超过了年利率24%,对于超出部分,依法不予支持。

文字 | 刘志华 编辑 | 张丽苑

核稿 | 王文静 审核 | 张文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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