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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案、学法、明道理

在健身房购课时明明指定了私人教练,实际上课时却发现健身房并未安排指定的私教上课。不仅如此,健身房还频繁更换私人教练,这是否违反当初签订的服务协议?可以要求健身房退卡退课吗?

近日,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协议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陈某、吴某系夫妻。陈某夫妇与某健身房签订《入会协议书》及《私人教练服务协议》,共购买37节私教课,协议中载明指定私人教练姓名。

上课期间,陈某夫妇发现健身房并未安排指定的私教上课,且频繁更换上课教练,实际上课时长也不足。不久后协议中约定的私人教练离职,健身房也未指定新的私教跟进,而是随机安排私教为其上课。

陈某夫妇认为健身房频繁更换私教的行为违反双方签订的书面协议,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入会协议书》及《私人教练服务协议》,并退还有效期内健身卡折算金额及私教课程金额。健身房则认为,每个会员有两到三个教练负责整个训练计划是正常现象,且即使解除《私人教练服务协议》,《入会协议书》也不应一起解除及折算金额,拒绝解除两份协议及退费。

陈某夫妇遂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香洲法院认为,健身房频繁更换教练,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历次更换教练存在正当合理理由且赋予对方选择教练的权利,违反了《私人教练服务协议》中载明的“如私人教练因个人原因不能继续为会员提供服务,会员有权选择或更换本店内的其他私人教练”的约定,健身房如此频度和方式更换教练,不符合合同目的和合同约定。

鉴于陈某夫妇是就私人教练服务合同发生争议后才提出要求解除《入会协议书》,并明确表示不愿意继续接受健身房提供的会员服务,《入会协议书》作为预付式消费模式消费合同,具有协作性和人身专属性,且健身房因消费者预先支付大额价款而另有获益,因此《入会协议书》可以一并解除并应退还折算后的健身卡余额。一审判决双方解除《入会协议书》《私人教练服务协议》等合同,健身房向陈某夫妇退还剩余私教课程费用及折算后健身卡金额。

健身房不服,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珠海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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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中院法官 王芳

选择私人教练服务,通常意义理解,应是为满足自己个性化需求,选择相对固定的教练监控健身进度,及时调整健身计划,以实现科学训练的目标。本案中,双方已在书面协议中指定固定的专业私教进行服务,健身房却频繁更换上课教练,且在指定私教离职后未主动通知,也未给消费者选择的机会,不符合合同目的和合同约定,构成违约。

为了避免类似情况的发生,消费者在选择健身房前,可以选择信誉良好、口碑佳的健身房,在签订合同前充分了解其教练安排、服务质量和售后保障等方面的信息。在签订合同时,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在消费过程中,如果健身房违反了合同约定,应记得保留相关证据,如合同文本、教练更换的通知或记录、与健身房的沟通记录等。

来源:民二庭

编辑:刘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