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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其行为符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构成要件,应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定罪处罚。

近日,宾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案件,被告人陆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基本案情

2022年10月,李某某(另案处理)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陆某某,要其帮忙找人去拉网线办理固定电话用于实施网络犯罪,并承诺以每天人民币300元至400元支付报酬。被告人陆某某即找到黄某某、宋某某(均另案处理),后黄某某使用自己的身份证办理了四个固定电话,宋某某使用自己的身份证办理了一个固定电话,并将上述电话交给李某某使用。后上述电话被用于诈骗刘某等8名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727247.58元。

同年12月28日,被告人陆某某被公安局民警抓获,民警依法从其身上搜缴并扣押手机1部。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通讯传输,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陆某某在本案中属于从犯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应当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打击犯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作用和悔罪态度以及社会危害性,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互联网交易已深入到生活的方方面面,一些不法分子乘机利用网络支付结算进行各种 违法犯罪活动,其中,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就是一种典型犯罪行为。 根据法律规定,如果明知有人利用互联网进行犯罪仍为其提供帮助,那么就可能触犯这一罪名,从而被追究刑事责任。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任何人在网络上的行为都应当受到法律制约和监管。我们每个人都应该树立起网络安全意识,妥善保管好个人信息及相关证件,切勿因为一时的贪念出租、出借、出售个人身份证、银行卡和手机卡及微信、支付宝等,陷入电信诈骗“帮凶”陷阱。同时,对于发现的网络犯罪行为,我们也应当积极向有关部门举报,共同维护网络环境的和谐稳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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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蒋 颖

编辑:苏海芸

审核:乐 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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