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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发回重审的案件法院能不能移送管辖

裁判规则

为了保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诉讼权利,避免因为法院对于管辖权的认识存在分歧而损害当事人的利益,减少当事人的诉累,如果当事人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且已经应诉答辩,则视为当事人接受管辖,如果法院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应该在被告应诉前移送;如果被告已经应诉答辩,即使法院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也不宜再行移送。

以案说法

2005年,长江公司以筹备上市融资为由,向黄河公司借款9000万,月息2%。因两公司合作基础牢固,负责人高管之间都十分熟络,因此长江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秦岭在空白的借款合同上签字,并提供了个人银行卡接收借款。借款通过五个相关公司及个人的十余个账户支付。

2009年,黄河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妻子淮河以自己的名义,用空白合同向本市基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秦岭偿还剩余的920万及利息。因秦岭涉及刑事案件被逮捕,期间无法还款。秦岭的律师在看守所向秦岭核实了借贷的情况,秦岭已偿还7800万,剩余920万未偿还。经法院主持调解,淮河与秦岭达成长期调解协议分期偿还,法院出具调解书。

2017年,秦岭刑满释放,正值淮河查封了自己的房产。秦岭认为当初是公司借款,且当时的法律制度和自己的法律意识没有现在这么完备,所以会通过个人账户去操作,诉讼之所以同意调解也仅是承认债权债务,债权人应是黄河公司而不是淮河。

因本市基层法院管辖300万元以内财产纠纷,本案本金920万远超该限制,秦岭以管辖错误、债权人并非淮河,事实认定错误为由向本市中级法院提起申请,要求法院依职权再审纠错。本市中院决定提审本案,提审后裁定撤销调解书,发回基层法院重审。

重审期间,基层法院认为借贷行为发生在外市,裁定将案件移送外市。外市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因两市不在同一省份且无法协商,层报最高院,最高院裁定由本市基层法院继续审理。

经本市基层法院审理,认定支付出借款的五个相关公司及个人的十余个账户与淮河没有关联关系,秦岭和淮河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驳回了淮河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理分析

管辖异议提出的期间。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法院有管辖权。

重审期间的管辖。按照司法解释规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法院不予审查。本案已于2009年经基层法院调解出具了调解书,案件已处于管辖确定的状态,不得移送管辖;处于中院发回重审的程序中,不能就管辖问题进行处理,基层法院移送管辖违反规定,裁定移送不当。

本案的再审。本案已经在事实上构成了应诉管辖,管辖已确定无误。之所以能提起再审和发回重审是由于事实认定错误。账目还清一别两宽是理想状态,但进入诉讼程序还是需要厘清事实,根据已有证据确认法律事实。公司欠款和个人欠款是不能混为一谈的。

*特别说明:案例改编自(2020)最高法民辖43号民事裁定

(2021)新0106民初571号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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