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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可能会产生各种经济往来和负债。对于那些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无论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内还是离婚后,通常需要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清偿责任。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如何准确界定并举证夫妻共同债务成为了一个复杂且重要的法律问题。

本期,秦嘉泽律师团队将就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及举证责任进进行深入探讨说明。

一、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可知,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为了家庭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形成的债务。

1.债务产生的时间:夫妻共同债务应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结婚登记之后、离婚登记之前。若债务发生在婚前或离婚后,通常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债务具有合法性:即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产生的债务,如日常消费、子女教育、医疗费用等与家庭生活密切相关的开支所形成的债务,一般可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共同生产经营所产生的债务: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其收入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由此产生的债务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3.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债务:即夫妻双方共同签名确认或者事后追认的债务,也属于共同债务范畴。

二、举证责任分配

首先,在涉及夫妻共同债务争议的案件中,举证责任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

具体情况如下:

1.债权人主张是夫妻共同债务时,需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该债务是为了满足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而产生的。

2.夫妻一方主张债务不属于共同债务,应当提供相应证据来反驳债权人的主张,例如证明债务发生时并未用于家庭生活或共同经营,或者自己对该债务不知情且未从中受益。

3.在夫妻内部,若一方认为债务不应由双方共同承担,则需要举证证明债务确实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范围,或者提供了另一方擅自借贷、挥霍或其他不正当用途的证据。

4.若债务发生在婚前或婚后约定财产分别制的情况下,还需进一步明确债务是否违背了夫妻双方关于财产管理的约定,并提供相应的协议文本等证据。

三、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是一个需要综合考虑债务发生背景、目的、使用情况以及夫妻双方主观意愿的程序,并且举证责任的合理分配则是确保公正裁决的关键。

在具体实践中,各方当事人应当积极履行举证义务,充分运用法律规定,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应充分考虑债务产生的时间、性质、用途等因素,遵循举证责任分配的原则,确保公平、公正地处理夫妻共同债务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