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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说

据公众号黄岛公安报道:近日,人民公安报报道了一起黄岛公安分局六汪派出所破获的非法狩猎案。

据公众号黄岛公安报道:近日,人民公安报报道了一起黄岛公安分局六汪派出所破获的非法狩猎案。原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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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7日,六汪派出所110民警巡逻至柏乡附近的河道时,看到一辆面包车停在路边,河道里有几名男子在收地笼。民警停车进行盘查,发现几名男子用地笼捕捉的全是蟾蜍,当即予以查扣,并将他们带至所内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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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嫌疑人周某永等4人对非法狩猎蟾蜍的行为供认不讳。2月20日,周某永等人从郯城驾车来到胶河柏乡段,将十几个地笼布置在河道里,等待蟾蜍钻进地笼。3月7日,周某永等人感觉地笼里应该已经捕捉了不少蟾蜍,就赶来回收地笼,不料还没来得及离开现场就被巡逻民警发现了。

经过清点,周某永等人非法捕捉的蟾蜍共计700余只。经过鉴定,这些蟾蜍系两栖纲无尾目蟾蜍科中华蟾蜍,属于国家“三有”保护动物,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六汪派出所会同森警大队对周某永等人进行深入审查,周某永等人承认之前还曾捕捉过一次蟾蜍。目前,嫌疑人周某永等4人因涉嫌非法狩猎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民警将700余只蟾蜍全部放生。

何为 “三有”动物?

“三有”保护动物是指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陆生野生动物。依据6月30日公布新调整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三有动物”名录共收录野生动物1924

生活中常见的“三有”动物有哪些?

黄鼠狼

2018年9月,安徽省天长市66岁居民王某因放在家里的鸡蛋总被黄鼠狼偷吃,后气愤在黄鼠狼经常出没的地方安装捕捉工具,并成功捕捉到1只黄鼠狼,随后将黄鼠狼吊打杀害,最后警方给予王某3日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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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鼠

2020年5月下旬,广东省阳山县居民李某某因违反禁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1只野生松鼠,被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

蟾蜍 (俗称癞蛤蟆)

2021年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居民何某甲、何某乙两兄弟用电筒和编织袋捕捉到31只蟾蜍,构成犯非法狩猎罪,分别被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并责令分别缴纳生态修复费用各1000元。

斑鸠

2019年6月至12月,河南省濮阳市居民刘某某在禁猎期间利用夜间强光照明的狩猎方式捕猎斑鸠27只,构成非法狩猎罪,被判处拘役4个月,赔偿国家资源损失8100,并于十日内在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秧鸡

2020年3月8日,湖南省双峰县居民罗某利用猎捕工具捕获3秧鸡,构成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及生态环境修复费用900;赔偿双峰县林业局专家鉴定费用4000,并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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雉鸡(俗称野鸡)

2019年9月,湖南省邵东市居民申某亮利用狩猎工具捕获两只雉鸡(俗称野鸡),并将捕获的雉鸡圈于门店内喂养,作观赏或繁殖用。构成非法狩猎罪,判处其拘役3个月

野兔

2021年,山东省淄博市居民刘某某自制20多只铁丝套放置于淄博市博山区池上镇鹿疃村山上用于捕野兔,并捕到野兔两只。构成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4个月赔偿国家资源损失160;刘某某以劳务代偿方式参加林业部门组织的巡查护林、巡查非法猎捕行为等活动,并张贴宣传标语、义务讲解等公益宣传活动,服务期为3个月。

壁虎

2019年河南省濮阳市居民黄某某、黄某狩猎30只壁虎,因违反狩猎法规,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构成非法狩猎罪,分别判处拘役三个月和两个月,并处罚金5000

麻雀

2020年1月上旬,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居民于某某购买了一张大约15米长、1.5米宽的鸟网后,擅自将鸟网架设在自家院内并猎捕一只麻雀。后被告人将该麻雀放在自家的鸟笼内饲养,该麻雀大约二天后死亡。违反国家规定在禁猎区用两片粘网用来捕捉麻雀,构成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4个月;涉案麻雀(死体)1只依法予以追缴、作案工具鸟网一张依法予以没收

这些不能吃!

我国法律对于触犯这些行为是如何规定的呢?

猎捕、杀害三有保护动物的量刑标准为:犯此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有动物即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22〕12号(2021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56次会议、2022年2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八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4月9日起施行)

第七条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以非法狩猎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猎捕野生动物价值一万元以上的;

(二)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猎的;

(三)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猎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暴力抗拒、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尚未构成妨害公务罪、袭警罪的;

(二)对野生动物资源或者栖息地生态造成严重损害的;

(三)二年内曾因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受过行政处罚的。

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根据猎获物的数量、价值和狩猎方法、工具等,认为对野生动物资源危害明显较轻的,综合考虑猎捕的动机、目的、行为人自愿接受行政处罚、积极修复生态环境等情节,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2020年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决定指出: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禁止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的,必须严格禁止。对违反前款规

定的行为,在现行法律规定基础上加重处罚。

二、全面禁止食用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等内容。

没有需求就没有交易!

没有买卖就没有杀戮!

拒绝滥食就远离病毒!

呼吁广大市民

保护野生动物!守护生态环境!

就是守护我们每个人的生命!

来源:黄岛公安、人民公安报、六部文旅、腾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