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说结论,法院的判决是存在明显偏向的,至于偏向哪方,大伙有目共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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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案子算是订婚强奸案的衍生案,就是男方要求女方退还彩礼首饰等订婚物件。

咱们平头老百姓人微言轻,又不是法律专业从业者,或许没有资格评判法院的判决是否存有瑕疵,但是作为茶余饭后的谈资,未来借鉴的警钟还是可以聊上几句的。

首先,这事儿在时间线上的顺序应该是双方相亲 3 个月后商量结婚事宜,但是在房子加名字和彩礼问题上存在一些分歧,二人在订婚宴后又因此事爆发冲突,结果就是女方起诉男方强奸,男方一审判决有期徒刑三年,同时,男方提出上诉并附带民事诉讼请求,要求女方返还已经赠送的彩礼。

整个事件的时间顺序大致如此。

重点来了,男方在被定罪后由其家属向女方多次讨要彩礼,但是女方拒不退还,又因男方被判有罪,所以才提起了关于彩礼的诉讼请求。

但是女方是在男方提起诉讼以后才将 10 万元彩礼与两枚 7.2克金戒指交予婚介所,要求男方去婚介所领取。

男方则拒绝去往婚介所领取,坚持女方亲自退还,否则仍要起诉。

列位注意啊,猫腻就出在这,刑事判决是在去年 12 月 25日宣判的,期间男方父母就要求女方退还相应彩礼,但是并没有得到有效解决以后,无奈才提起民事诉讼的,时间是 1 月 25 日,也就是关于彩礼的问题已经纠缠一个月的时间了。

再看女方是什么时候把相应彩礼退还到婚介所的呢?

1月 31日 ,法庭上明确的时间。

那是不是可以理解,若不是因为男方坚持起诉,女方并不愿意退还彩礼呢?只是迫于法律的压力才退还的呢?

当然,也有媒体报道,真正的立案时间是在 2 月 6 日,即女方退还在先,男方起诉在后,属于男方“无理取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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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有就是网友质疑的,婚介所是否有保管证物的权力,咋说呢,这事本应该是女方直接交还给男方,或者由具有法律效力的机构代为保管转交,婚介所肯定是不具备这个权力的,可问题是法律又没说不可以。

举个例子,张三欠了李四一笔钱,到了时间李四要求张三还钱,但是张三并没有将钱直接还给李四,而是交给了王五,并让王五通知李四去他那里取钱。

这事怎么看都透露着一丝怪异。

双方不想见面可以理解,找个中介人做缓冲也不是不可以,但是放着法院,警察,公证处这些具有法律保护的机构不用,非要用一个民事第三方,想干什么?

而且,男方不去领取也是有自己的理由的,一是彩礼金额上还有出入,二是本来是两方的纠纷,万一出现什么问题,就要变成三方的纠纷,男方图什么?嫌自己还不够倒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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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法院驳回了男方的诉讼请求,仍然要求男方去婚介所领取,只能说,法理上没错,情理上嘛…一言难尽。

就像我之前的文章写的,这个世界,对男人的恶意还要有多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