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条“男子被流浪猫绊倒投喂者赔24万”的新闻冲上热搜,引起广泛热议。

据报道,上海闵行一男子吴某在羽毛球馆打球时,踩到流浪猫肚子上致摔倒,构成十级伤残,遂将羽毛球馆所属公司和流浪猫投喂者肖某诉至法院。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肖某赔偿原告240198.20元;被告羽毛球馆所属公司对被告肖某不能赔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乍看新闻标题,一条简单直白的逻辑线在脑海中浮现:好心投喂流浪猫——流浪猫被人踩——自己倒赔24万元。

“明明是爱心之举,为什么反而要倒赔这么多钱?偶尔听到的‘腹黑学’理论诚不欺我,这个社会看来鼓励无情和冷漠,这世界还能好吗?”这也许是很多人刚看到该条新闻时的心声。

但新闻标题并不代表着全部的新闻事实。无论事件热度多高,我们都该理性思考,都要回归到事件本身。

因一份判决而起的争议,就要回到判决中去。打开中国裁判文书网,找到该起争议事件的民事判决书。我们发现,有几个关键词非常扎眼:

饲养,残疾,安全保障义务。

到底是不是“好人没好报”?先不急着回答,我们要厘清下面三个问题:

第一,被告肖某和猫,构成了什么关系?

在该起争议事件中,有一个非常重要的事实被模糊了:被告肖某对流浪猫实施了投喂行为,但同样也构成了饲养关系。

这让我们下意识地把“饲养”和“投喂”这两种行为画上了等号,认为投喂流浪动物这种善意举动不仅没有被鼓励,反而被惩罚,惩罚还如此之重。

事实真的如此吗?

本案的判决书中明确写道:“依查明的事实,猫为肖某饲养。”

为什么会被认定为饲养?我们认为主要有两个方面:

一是被告在球馆外固定位置定期投放食物,让猫形成了食物依赖;二是在审理的过程中,有证据表明,被告肖某亲口承认流浪猫为其所养。

饲养宠物,就要承担相应的管理义务,这是每一位养宠人的应尽之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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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养而未管,造成了侵权后果,责任饲养者理应承担。

那为什么会被判赔24万余元,如此之多?查看赔偿金额的构成,我们不难发现,其中有16万元为残疾赔偿金。原告腿部多处骨折,目前右踝关节功能丧失50%以上,被评定为十级伤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十级伤残意味着日常活动能力、工作和学习能力、社会交往能力等部分受限,索赔也合情合理。

这也引出了第二个争议点,有人说,球馆在这起事件中“隐身”了,事实真是如此吗?

第二,羽毛球馆场馆承担责任了吗?

有人认为,在这起事件中,体育场馆完美“隐身”了,没有承担任何责任,怎么能这样判?类似言论引起了不少人的愤慨和共鸣。

让我们再次将目光聚焦案件本身,肖某和羽毛球馆其实都是该案的共同被告。

判决书中这样描述:某某公司作为羽毛球馆的经营者,对所经营的场地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由于其疏于管理,未尽其安全保障义务,致原告在打羽毛球过程中于运动场所踩到猫而受伤,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什么是补充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法条中有两点我们需要注意: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安全保障义务。

该案存在明确的侵权人,即流浪猫的饲养者肖某;而在存在明确侵权人的情况下,羽毛球馆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故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24万余元,被告肖某不能赔偿的部分,由该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被告某某公司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肖某追偿。

补充责任的意义,在于有利于被侵权人得到全面的救济。

第三,投喂流浪动物,我们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据肖某的同事称,肖某平时在球馆外厕所旁喂养这只流浪猫,并给它起名“土豆”,还带猫去宠物医院洗澡、看病。

可见肖某的行为,已经不是偶发的爱心之举,而是和流浪猫形成了长期稳定的饲养关系。

不可否认的是,向流浪猫狗付出爱心这件事,对自己的心灵也是一种慰藉。肖某在事实上已经和流浪猫构成了饲养关系,但他一直摇摆于“获得慰藉”和“承担责任”之间,养而不管,导致了这场意外的发生。被告因此落下十级伤残,喂养的小猫也受到了本不该承受的伤害。

在这一事件中,我们更加明晰地看到了爱心和善意的边界。

这个社会,从来不会否认善良。但善良,同样需要责任与担当。(据安徽时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