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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到手的绩效奖金,可能早就花光光了,现在要我还给公司?

虽然听起来有点不可思议,甚至感觉有点不合法,但却是真实存在的,且普遍存在于各大商行之中。

3月末,随着一年一度“年报季”的到来,各大行纷纷晒出自家年报战果,其中有一条格外引人注目,“薪酬政策”中披露了银行向员工“反向追薪”的数据。

“反向讨薪”是什么?背后的依据是什么?员工可以不给吗?这种行为合法合规吗?

带着这些疑问,大摩今天结合具体案例来给大家分析一下“商业银行向员工追索绩效薪酬”可能涉及的法律风险。

“反向追薪”的背后其实是“绩效薪酬追索扣回机制”在发挥作用。

这一制度最早可以追溯到2010年。

2010年,原中国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稳健薪酬监管指引》,明确商业银行应制定绩效薪酬延期追索、扣回规定,如在规定期限内其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员工职责内的风险损失超常暴露,商业银行有权将相应期限内已发放的绩效薪酬全部追回,并止付所有未支付部分。

2021年2月,原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完善银行保险机构绩效薪酬追索扣回机制的指导意见》,明确在8种情况下,银行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绩效薪酬和其他激励性报酬要被追回,其中包括追回已支付的绩效薪酬和止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

但实务中,仍存在不小的争议,我们先来看一个典型实务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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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实务案例

《张某、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

审理法院: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2)鲁05民终2447号

案件经过:张某是民生银行的员工,因绩效遭到扣款,上诉要求所在公司民生银行东营分行、民生银行济南分行返还其绩效扣款11万元、风险金97569.5元。

争议焦点:

1.一审判决支付张某风险金22280.30元是否正确;

2.张某主张的经济补偿金20万元、返还绩效扣款11万元、风险金97569.5元应如何处理?

裁判观点:关于焦点一。本院认为,民生银行济南分行一审提交的《张某2011年4月至2019年12月业绩薪资及风险金发放、扣减情况明细表》,能够体现从张某工资中计提风险金的时间、金额等,能够证明民生银行济南分行自2016年10月开始提取张某风险金,至2019年12月共提取60071.95元,已支付39643.3元,剩余20428.65元未支付。同时,根据《东营分行2020年1月至2021年8月基础薪资发放表(个人)》可以查明,张某2020年1月至2021年8月计提的风险金1851.65元尚未支付。上述事实表明,民生银行济南分行未支付张某的风险金数额为22280.30元,一审判决对未付风险金数额的认定正确;由于计提的风险金来自张某的工资,一审判决民生银行济南分行予以返还正确。

关于张某请求返还绩效扣款11万元的问题。张某在民生银行工作期间,先后担任客户经理、副行长、行长等职务,其对《中国民生银行薪酬管理办法》《中国民生银行职业操守风险基金管理办法》《中国民生银行员工违纪违规行为处分办法》等绩效管理的规章制度应当知情,对于民生银行依据上述规章制度收取的绩效扣款,张某请求返还不符合诚信原则。

法律顾问指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

因此,凡属于涉及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用人单位还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在争议发生时,用人单位还必须举证证明相关规章制度已向员工公示或已告知员工,否则相关主张存在被司法机关驳回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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