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进看守所了!”四川射洪,一男子因盗窃罪被判刑6个月。可万万没想到的是,男子刚走出看守所10米远就又实施了盗窃行为,且不到三个小时就又被警方刑事拘留了。有网友表示,看守所门口都敢偷?这是民警的电动车吧?这下好了,还是累犯!

(来源:红星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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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杨某半年前因盗窃公私财物被当地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有期徒刑6个月,杨某在看守所服刑。

今年3月21日,是杨某刑满释放的日子。早上8点50分,民警办理完手续后,杨某走出了看守所大门。

可万万没想到的是,杨某走出看守所大门仅10米远,却因见一辆电动车未上锁就将其骑走。

之后杨某将电动车卖了650元,并拿着这些钱理了发、买了一套新衣服、鞋子穿。

可买了新衣服、鞋子后,杨某还没来得及去吃顿大餐,就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此时,距离杨某刑满释放还不到3个小时,且罪名还是盗窃罪。

目前,杨某因涉嫌盗窃罪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1、有网友表示,通过杨某刑满释放不到一分钟就再作案来看,应该是没改造好,这次要重判才行!

也有网友认为,明知道看守所门口的车子不是民警的,就是律师的,且附近肯定会有几个超清摄像头,这也敢偷?这是故意的吧?不然不符合常理!

还有网友不解,为什么杨某被判刑不是到监狱服刑?

其实并非所有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都一定是到监狱里服刑的。《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 第2条规定得很清楚,即被判处有期徒刑的成年和未成年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前,剩余刑期在3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刑罚。 被判处拘役的成年和未成年罪犯,由看守所执行刑罚。

也就是说,由于杨某只是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即便其没有上诉,刑事判决书生效后所剩余刑期少于3个月的,原则上会留在看守所执行至刑满释放。

2、为什么杨某只得650元,就会被刑事拘留呢?

法律对于盗窃所得的认定,不以销赃所得为认定依据。即应当以被盗财物实际市场价值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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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64条明确规定,盗窃公私财物2000-5000元以上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也就是说,通过杨某又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来判断,其所盗窃电动车市场价值是超过2000元以上的。

3、那么杨某这次又会被多久?

盗窃公私财物2000千左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一般处有期徒刑6-15个月。

但是,累犯原则上应当增加10-40%基准量刑,且一般不少于3个月

刑法第65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

具体到本案中,杨某刑满释放不到一分钟就又再次故意犯罪,故属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也就是说,即便杨某这次盗窃价值仅2千元左右,因其是累犯,其这次至少应当处有期徒刑9个月。

最后,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虽然杨某刚刑满释放,可能手头上真的没有钱买新衣服,但是,这绝对不是其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理由!且杨某刚刑满释放,应当知道这一点!因此,其行为应当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