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7日,宁陕法院联合金川镇司法所干部、该镇老庄村人民调解员对一起生命权纠纷进行调解,促成双方签订协议后立即进行司法确认,通过诉调对接机制,稳妥化解了一起死亡赔偿纠纷案。

3月22日,李某雇佣宁陕县金川镇老庄村一男子姜某(已故,时年59岁)种植天麻,当日中午饭后2点左右,姜某在山上席地休息,当准备起身干活时却突然倒地,当场死亡。随后,雇主李某及死者家属就赔偿事宜均向当地基层组织申请调解,驻镇司法所干部、村人民调解员参与调解工作,并邀请法院干警进行指导。调解中,法官就赔偿项目、标准及数额进行逐一核实,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方面的法律知识进行细致分析和讲解,提出的责任划分初步意见也得到双方认可。之后在多方调解力量的共同努力下,经过连日来讲法说理和思想疏导工作,最终于3月26日促成当事双方达成人民调解协议,即由雇主李某一次性赔偿死者家属各项损失共计26万元。为将矛盾彻底化解、给调解协议赋予法律强制力,经过积极引导,当事双方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3月27日,宁陕法院通过便民服务绿色通道,积极帮助当事人准备司法确认申请、材料复印等工作,在审查协议签订程序、内容合法后,当日向双方送达了民事裁定书,确认调解协议有效,并当面解释人民法院司法确认的法律程序和效果,既高效化解了矛盾,又减轻了群众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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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得到顺利、高效、便民处理,既是深化诉源治理“133”工作法的具体实践,更是将司法便民服务向村组基层延伸的有益探索,该做法让群众不花钱、迅速解决实际问题,真正赢得群众一致好评。

法官说法

本案中,李某属于个人,雇佣姜某干活,不构成工伤,双方属于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应根据雇主、雇员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具体赔偿项目、标准,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条款进行计算。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劳务关系中的侵权责任】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办理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案件,不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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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晁俊杰 王东海丨编辑:韩都丨责编:储光燕

审核:杨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