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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男子在羽毛球馆打羽毛球时,被一只流浪猫绊倒,后摔致10级伤残,事后男子将羽毛球馆和投喂者告上法庭,索赔35万余元,可没想到双方都不愿意承担责任。

消息一出,“男子被流浪猫绊倒,投喂者赔24万”的话题瞬间在网络上吵开,有人支持,有人反对,也有人在关心流浪猫怎样了,那么法院是如何认定的呢?

(案件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极目新闻、光明网、环球网)

据极目新闻3月20日的报道,男子吴某是一名羽毛球爱好者,去年4月20日,他在上海闵行区一家球馆打球的时候,没有注意到脚下来了一只流浪猫,等到他跳起落地后,一不小心踩在了猫的身体上,然后失去平衡,倒地不起。

因为伤势严重,同事连忙将他送到医院救治,却不想诊断结果为右双脚踝和右腓骨骨折,构成十级伤残。

因伤导致误工时间约半年,吴某随即将羽毛球馆所属公司和流浪猫的投喂者肖某告上了法庭,而经过了解,肖某是这个公司的员工。

在法庭上,肖某要求球馆公司和投喂者肖某共同承担自己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等各项损失,赔偿金额共计351062.7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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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对此,肖某表示,事发当日他并不在现场,吴某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他的受伤与猫有关。他强调,他只是对这只猫有投喂行为,而并非饲养,对猫不存在管控支配,因此不能被认定为它的饲养人,也就不存在所谓的连带赔偿情形。

除了吴某以外,羽毛球馆所属公司也辩称,吴某是在单位组织下进入球馆打球。吴某是在球馆角落里打的球,监控画面不是很清楚,看不到什么猫。球馆内并没有养猫,也没有人看到是吴某踩到猫以后受的伤。

他们补充道,猫是一种很灵敏的动物,很难相信有人在运动过程中会踩到猫,因此他们不认可吴某的诉请,怀疑其受伤原因的真实性。

并且在他们看来,即便吴某所言不虚,因为是单位组织的活动,这起事件应当算作工伤,更何况在运动过程中,吴某本身也应对自己负有注意责任。

那么法院是如何审理这起事件的呢?

本案说法

1.《民法典》第1245条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法庭上,肖某申请了多名证人出庭,依据多名证人的陈述,肖某曾多次在固定场所投喂流浪猫,甚至还曾带着它到医院看病洗澡,称呼其为“土豆”,所以法院方面认定肖某与流浪猫在事实上已经形成了豢养关系。

而吴某也的确是因为踩到这只猫后摔倒受伤的,因此法院支持吴某要求肖某承担赔偿责任。

2.《民法典》第1198条的规定,即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羽毛球馆所属公司作为场馆的经营者,本应对经营场地负有安全义务,但因为疏于管理,导致流浪猫进入其中,绊倒了吴某,没有履行好场地的安全保障义务,因此需要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到2024年2月2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肖某在十日内赔偿吴某共计240198.2元赔偿金额,其中包括医疗费、住院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精神抚慰、交通费、鉴定费、律师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