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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棣县人民法院悬赏公告

为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有效规避、制裁被执行人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申请执行人悬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发布执行悬赏公告。

(2016)鲁1623执655号

被执行人: 付华君,男,196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

身份证号码: 372 324196304 264452

家庭住址: 滨州北海经济开发区马山子镇傅山子村522号

未履行金额: 121 060元及利息、迟延 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案件受理费

举报人向本院提供有效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线索(不含本院已掌握的线索)并执行到位的,申请执行人承诺,给予举报人执行到位金额的10%的奖励。

本院郑重承诺,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其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严格保密。

严禁使用不正当的手段获取举报线索。

联系人: 邱法官

工作电话: 0543—7018629

2024年3月25日

举报有奖|惠民法院悬赏执行通告!

悬赏执行通告一

被执 行 人: 段士伟

家庭住址:惠民县大年陈镇光明新村

公民身份证号码:3723211988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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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赏金额:任何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者,使案件得以执行或部分执行的,法院将根据线索价值支付100元——2000元作为奖金奖励给举报人,并为举报人保密。

孟卫亮诉段士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3)鲁1621民初3789号民事判决书业已发生法律效力,段士伟支付孟卫亮加油款13600元及利息。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我院于2024年2月23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义务。

悬赏执行通告二

被执 行 人:翟中华

家庭住址:惠民县李庄镇大翟村

公民身份证号码:37232119880929****

悬赏金额:任何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者,使案件得以执行或部分执行的,法院将根据线索价值支付100元——2000元作为奖金奖励给举报人,并为举报人保密。

陈玲燕诉翟中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3)鲁1621诉前调确1255号民事裁定书业已发生法律效力,翟中华偿还借款9000元、违约金1000元。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我院于2024年3月20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义务。

人无信则不立,业无信则不兴,此种毫无诚信的行径不仅不符合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不容于威严的法律规定。为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维护法律权威,切实保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特发布悬赏执行公告。

同时,本院再次规劝被执行人积极前往惠民县人民法院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否则法院将视情节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涉嫌构成犯罪的,将移交有关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举报电话:0543-5327167(刘法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悬赏执行通告一

被执 行 人: 程龙

家庭住址:惠民县孙武街道程家村

公民身份证号码:37232119870225****

悬赏金额:任何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者,使案件得以执行或部分执行的,法院将根据线索价值支付100元——2000元作为奖金奖励给举报人,并为举报人保密。

申请执行人杨延福与程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惠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鲁1621民初1310号民事判决书业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程龙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返还购房款250000元并支付101000元,承担案款受理费3282元。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我院立案执行。经传唤被执行人拒不到庭,拒不申报财产,拒不履行法律义务。

悬赏执行通告二

被执 行 人:陈建

家庭住址:惠民县姜楼镇陈大律村73号

公民身份证号码:3723211967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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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赏金额:任何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者,使案件得以执行或部分执行的,法院将根据线索价值支付100元——2000元作为奖金奖励给举报人,并为举报人保密。

申请执行人徐传水与陈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惠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鲁1621民初954号民事判决书业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陈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偿还货款7164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5714元,保全费4400元。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我院立案执行。经传唤被执行人拒不到庭,拒不申报财产,拒不履行法律义务。

人无信则不立,业无信则不兴,此种毫无诚信的行径不仅不符合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不容于威严的法律规定。为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维护法律权威,切实保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特发布悬赏执行公告。

同时,本院再次规劝被执行人积极前往惠民县人民法院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否则法院将视情节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涉嫌构成犯罪的,将移交有关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举报电话:0543-5327357(王法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本文来源:无棣县人民法院、惠民县人民法院

◆编辑:滨小州(微信:wei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