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4年用人单位办理残疾人按比例

就业情况联网认证申报年审的通告

各用人单位:

根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规定,关于2024年残疾人按比例安排就业情况联网认证申报年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申报单位

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含中央、境外驻粤单位)等用人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当主动到所在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年审。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应当到所在地税务部门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申报时间

年审申报:2024年3月1日至10月31日,未在规定时限申报年审的用人单位,均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缴费申报:2024年8月1日至11月30日。

三、申报方式

(一)网上申报

登录“残疾人按比例就业业务网报系统”

(https://nskstb.gddpf.org.cn:8443/wbxt/#/login)进行办理。

(二)上门申报

用人单位到惠东县平山街道新平大道209号县行政服务中心二楼综合服务大厅综合窗口办理,咨询电话:0752-8835366,8833332。

(三)申报信息

用人单位需要网上申报或现场提交:

1.申报资料真实性承诺书

2.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表

3.用人单位残疾人职工登记表

4.残疾人证或荣残军人证

5.残疾人职工劳动合同或劳务派遣协议

6.残疾人职工参保缴费有效凭证

7.残疾人职工工资信息

经审核,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向用人单位出具《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认定书》,确认已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并将年审结果发送至税务部门相关系统。

四、缓减免缴保障金

根据《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缓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粤残联〔2018〕63号)规定,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可在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办理缓缴、减缴、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未在规定时限内申请的均视为无办理需求。

五、相关优惠政策

(一)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附件:1.申报资料真实性承诺书

2.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表

3.用人单位残疾人职工登记表

惠东县残疾人联合会

2024年3月25日

来源:惠东县残疾人联合会

编辑:邹志远

一审:刘艳玲 二审:王德民 三审:余敏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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