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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月29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以下简称“内地安排”)在内地施行,并且适用于香港的《内地民商事判决(相互强制执行)条例》(以下简称“香港条例”)与《内地民商事判决(相互强制执行)规则》(以下简称“香港规则”)同时施行,为两地民商事判决的相互执行提供了直接依据,也给予企业申请涉港民商案件判决的执行提供明确指引。

01

香港判决如何在内地申请认可执行

根据内地安排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香港判决在内地申请认可和执行的条件大致如下:

适用范围

2024年1月29日或之后作出且生效的香港法院判决(包括判决、命令、判令、讼费评定证明书,不包括禁诉令、临时济助命令)。

申请执行时效

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管辖法院

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材料

1.申请书(申请执行的,还需提供被申请人的财产状况和财产所在地);

2.经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盖章的判决副本;

3.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出具的证明书,证明该判决属于生效判决,判决有执行内容的,还应当证明在原审法院地可以执行;

4.判决为缺席判决的,应当提交已经合法传唤当事人的证明文件,但判决已经对此予以明确说明或者缺席方提出认可和执行申请的除外;

5.身份证明材料(在被请求方境外形成的,应当依据被请求方法律规定办理证明手续):

6. 上述文件没有中文文本的应当提交准确的中文译本。

相互认可和执行的判决内容

金钱判项、非金钱判项。

相互认可和执行的财产给付范围

判决确定的给付财产和相应的利息、诉讼费(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是指讼费评定证明书核定或者命令支付的费用)、迟延履行金、迟延履行利息,不包括税收、罚款。

救济途径

于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02

内地判决如何在香港申请认可执行

根据香港条例以及香港规则相关规定,内地判决在香港申请认可和执行的条件大致如下:

适用范围

2024年1月29日或之后作出且生效的内地法院判决、裁定、调解书或缴付令(支付令),但不包括就临时措施作出的裁定(保全裁定)。

申请执行时效

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管辖法院

原讼法庭

申请材料

1. 《高等法院规则》(第4章,附属法例A)附录A表格11的原诉传票;

2. 支持誓章(包括各方主体信息及内地判决的详情以及其他根据实际需要述明的情况)。

救济途径

登记通知书送达之日起14日内(原讼法庭可延长限期)申请将登记作废。

法律顾问指引

根据内地安排规定,被申请人在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均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人可以分别向两地法院申请执行但两地法院执行财产的总额不得超过判决确定的数额。

因此,该安排在很大程度上便利了申请执行人,为企业执行申请提供多一条路径。但由于香港对隐私保护较为严格,申请执行人还需多去了解被申请人的财产状况,提供可靠的财产线索才能提高执行效率。

当然,如果在交易时就提前做好风控则更有利于后续执行工作(比如事先做法律尽职调查、要求对方提供财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账户信息、不动产信息、股票债券以及提供担保人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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