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且停亭

在2023年12月2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正式通过了修订后的《公司法》。这部新《公司法》将于2024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自1993年首次制定以来,这部法律经过了多次的修改和完善。其中,1999年和2004年对个别条款进行了调整,2005年进行了全面修订。在2013年和2018年,就公司基本制度相关问题作出了两次重要的修改。这一法律对于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的现代企业制度,以及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值得一提的是,2013年的修订引入了资本认缴制度,这一制度极大地激发了市场的活力,甚至催生了所谓的“0元公司”。

据统计数据显示,自2014年以来,我国的公司数量迅猛增长,从当年的1303万户攀升至2023年11月底的4839万户,短短几年间增长了2.7倍。

本次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的《公司法》在现行法13章218条的基础上,新增或修改70条左右,重要的变化之一就是:认缴制改为限期实缴制

新《公司法》第47条:

“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股东出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注册资本是公司股东承诺要向公司缴纳的投资额的总额,是反映企业实力及合同审查关注的重要指标之一。

资本认缴制有利于市场,也产生了一些问题。从2013年实行认缴登记制改革以来,一些公司在注册时喜欢把注册资本写高些,几千万注册资本的公司比比皆是,出现了注册资本数额巨大,认缴期限“遥遥无期”的公司。笔者就看到过一个劳务公司,注册资本居然1000万,“爱企查”显示一家已被撤销的“武汉市黎盟明恩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5,327,322,629万元人民币,认缴出资期限是2053年11月13日。该企业后来可能是改名重新注册了,但也说明一些公司的注册资本登记比较“随性”,登记机关也不会对此过多关注。

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完善认缴登记制度,营造诚信有序的营商环境》显示,近年来“盲目认缴、天价认缴、期限过长等问题一方面虚化了注册资本表示公司资金信用的作用,增加了市场交易信用的判断评估成本,致使出现公司多年实际出资为“零”的现象;也在法律制度层面弱化了对公司股东出资的法律约束,客观上影响了投资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加大了发生债权股权纠纷的概率。

在公司成立之日起5年内没有完成实缴将依据新《公司法》252条受到处罚,

“股东未交付或者未按期实缴,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未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提示:新《公司法》要求必须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实缴资本,督促注册资本的回归理性,这不仅有利于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也有利于提高社会信用水平,优化营商环境。

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征求意见的《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中要求“公司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传股东名册、财务报表等说明股东实缴的相关材料。”

本文就资本制度改变后如何应对,提供可供借鉴的思路。

应对“五年内实缴”的5个方法?

方法1:缴足出资

公司章程约定股东的入资期限≦2029年6月30日的,需在2029年6月30日前缴足。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征求意见稿中,“设置3年过渡期,新《公司法》施行前设立的公司出资期限超过公司法规定期限(5年)的,应当在过渡期内进行调整”。

实际中通常需要做的是:

(1)作出股东会决议修改章程。

(2)将实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当然,如果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公司或者债权人也可以根据新《公司法》54条(认缴出资额提前到期),要求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方法2:减资

如果存量公司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将注册资本实缴到位,也可以通过减资的方式,将注册资本总额降到能够承受的范围内后,再进行实缴。可以预见,这几个月,会迎来一波“减资潮”。

目前减资步骤如下:

(1)评估作价。

(2)制定减资方案。

(3)股东会通过减资决议。

(4)签订减资协议。

(5)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6)通知已知债权人。

(7)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8)变更登记。

对于减资的问题,需要注意一个关键点:不能过度减资。

如果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与公司的经营性质和风险承担能力严重不匹配,就可能被视为法人人格否认中的资本显著不足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股东们可能需要承担公司债务的责任。因此,我们必须慎重对待减资问题,确保其合理性和必要性。

另外,企业减资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和公示期限。一般来说,公示期为45天。如果公司计划进行减资,必须注意这个期限限制。总之,减资需要谨慎处理,既要考虑公司的经营需要,也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希望企业能够充分认识到这一点,避免因不当减资而带来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方法3:变更出资方式

新《公司法》明确债权、股权等可以作为出资方式。债权、股权出资之前在《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一条、《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三款已有涉及,即出资方式分为货币出资和非货币出资,非货币出资又分为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财产。公司章程没有约定可以用非货币方式出资的,股东变更出资方式须形成股东会决议、修改章程,否则无法达到变更出资方式的目的。

变更出资方式后,债权人可能对债务人的清偿能力“不良”印响,债权人可要求公司股东按货币方式在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

方法4:注销公司

新《公司法》实施后,一批长期经营不善或者未正常经营的企业可能会注销。若公司没有实际经营,则可以选择注销公司。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企业注销指引(2023年修订)》有详细的指导,可以参照该指引注销。实务中经常遇到的“法定代表人宣告失踪、死亡或不配合办理登记”“股东失联、不配合”“营业执照、公章遗失”等难以办理注销的堵点痛点得以解决。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条规定,

“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一旦公司出现资不抵债等情形,就不能再采用自行清算注销方式。若在未清算完债务的情况下注销公司,则债权人有权要求股东、董事等承担责任。”

对于持续经营,需要保持某种资质和信用的公司来说,这不是一个好的途径。

方法5:股权转让

股东若欲退出公司,股权转让是一种可行的方式。在此过程中,需确保有接盘方,可能是其他股东,也可能是外部第三方。然而,需注意,股权转让并非绝对可靠的方式,仍存在一定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新《公司法》第八十八条规定,

“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如果受让股东不能按期缴纳出资,转让股东也要承担补充责任。

因此,建议股权转让协议明确约定,受让股东不按时缴纳出资时转让股东的追偿权利以及受让股东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结语

一家公司的注册资本多少,是一个显著地反映其经营规模及偿债能力的指标。这一数字对于市场潜在的交易伙伴而言,是在进行交易前评估该公司的实力和信誉的重要依据。对注册资本实行五年内缴足的政策,有利于引导出资方式的改革,显著降低空壳公司的数量。

此举将促使市场主体进行理性、诚信的投资,进一步发挥市场的优胜劣汰机制。在市场竞争中,诚信合规的优质公司将脱颖而出,而那些信用低下的公司则将被淘汰。

作者介绍

且停亭

公司法务高级经理,研究生毕业后即到集团总部从事法律工作,一直在思考如何成为一名优秀法务,欢迎与法务同行们共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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