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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申请了十二张调查令,四赴崇明的案件

——《我办理过的那些让人印象深刻的动迁款分割案件》系列(五)

作者:雷敬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这个案子如果再让我做一遍,判决结果估计不会再有这么理想。主要有两个原因:第一,随着动迁款纠纷案件增多,相关部门收紧了取证的配合程度,比如一些物业公司调取房屋调配单等内档材料不再接待律师,只允许法官前往调取;一些派出所已经不允许调取户籍内档材料,甚至连法院也不提供材料,律师的调查取证难度越来越大。第二,法院对于动迁款分割案件的裁判口径也发生了一些变化,比如关于知青配偶问题、私房户籍实际居住人问题等等。

当事人是一名支内退休回沪的老阿姨,系争房屋是公房,是其父亲留下的房子,父亲和其哥哥都已经过世,房屋内户籍有其一家三口,还有嫂子(其哥哥的配偶)和两个侄子及大侄子的媳妇一家四人。本来系两个家庭,一个家庭分得一半征收利益系老阿姨原本简单的想法。但是,房屋征收后,其大侄子认为老阿姨一家从未实际居住,系空挂户口,企图独吞全部动迁利益,并在没有任何提前沟通的情况下突然提起了诉讼。

老阿姨收到法院的诉状后气不打一处来,房子是她父亲的,她也是家族的长辈,如今被晚辈起诉,她必需要争一口气,必需要打赢这场诉讼。除了脸面,也要为她的女儿争取最大的利益。

老阿姨拜访了不下十多家律师事务所,直到找到了我们。

老阿姨对案件结果期望值很高,也对我们工作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当然,在调查取证过程中,虽年事已高但老阿姨都全程参与,全力配合我们工作。

案情并不复杂,但调查取证需要下一番功夫。

首先,对方认为我方空挂户口,解决方案系证明我方系知青支内人员及子女按政策户籍迁入,即可视为同住人;其次,我方要排除对方同住人身份,就必需要证明对方也未居住满一年,或他处享受过福利性分房。

为此,需要调查三个方面的证据材料。第一,我方户籍迁入档案材料。第二,系争房屋实际居住情况材料。第三,对方享受过福利分房情况材料。

在调查我方户籍迁入档案材料时候就遇到了很大的阻力,派出所不同意律师查阅内档,而法院也不愿意前往调查,最后是几经波折找到公安分局相关部门才勉强同意调取。老阿姨退休前应该也是当过领导的角色,对政府部门的门道非常清楚。为了查清系争房屋居住情况,我们也在系争房屋居委会、对方实际居住地居委会等部门多次奔跑。最困难的是调查老阿姨的嫂子享受过福利分房的材料,因为该福利分房系相关国有企业农场给员工的福利待遇,并不像市区的福利分房,相关材料都保管在物业公司,农场给员工的福利分房并没有调配单等材料,只能找“住房办”开具相关证明。

为此,我们前后四赴崇明。第一趟,相关工作人员不在,扑空无法调取材料;第二趟,电话约好过去,但又因领导不在,证明无法盖章;第三趟,出具了盖章的证明,但法院认为证明内容不明确且没有相关证据相互印证,证明力较弱,存在不采纳的风险;第四趟,老阿姨不放心,要求再跑一趟。这次,我们做足了功课,连续公关了相关工作人员、领导、财务人员,取得了比较完整的材料,包括证明、相关政策文档、财务款项支付凭证等证据。

最后,我们把完整的证据材料提供给法院,等待法院的最终判决。

一审判决下来了,结果比我们预计的还更好一点。我方三人均被认定为同住人,而对方嫂子因享受过福利分房被排除,侄媳妇因没有实际居住也被排除,对方只有两人被认定为同住人,总共七个户口,而我方大概取得了五分之三的征收补偿利益。

拿到一审胜诉判决书,老阿姨非常开心。然而,对方显然不甘心,向二中法院提起了上诉,但在没有新的证据情况下,上诉也是枉然,二审法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我们赢得了最后的胜利!(系列未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