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龙马潭区法院办结首例审理阶段“司惩”案件,对一名作虚假陈述、干扰诉讼、有违诚信原则的当事人作出惩罚决定,罚款12000元,当事人已缴纳罚没款。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 案件回顾 ○

截然不同的陈述,谁在说谎

原告泸州某某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尹某买卖合同纠纷中,第三人尹某系被告派驻某项目空调安装负责现场施工的管理人员,尹某向原告采购设备材料用于项目建设。

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共计27万余元,其中包含购买520台日立水泵的费用13.5万余元,针对该笔货款,原告向法庭提交了两张由尹某签字认可的送货单。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作为被告公司的现场负责人,尹某对原告提交的520台日立水泵货单上载明的购货、送货以及金额表示认可,表示该送货单载明的交易系真实发生的。

但被告公司提出异议:这两份货单是虚假的,根本没有发生过520台日立水泵的交易!

“双方截然不同的陈述,意味着必然有一方在说谎!我们实地去看看。”

深入现场实地勘验,抽丝剥茧

关于这520台日立水泵的争议,为合议庭成员认定事实带来了难度。为了查清事情的原委,承办人实地勘验,到项目现场调查取证。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经勘验查明,案涉工程项目并未使用520台日立水泵,原告并未向该项目提供520台日立水泵,尹某多次陈述和签字认可的送货单载明的520台日立水泵的买卖行为并未实际发生,庭审中尹某自认其自行承担520台日立水泵的货款,货款由其支付给原告。

虚假陈述干扰诉讼,依法处理

尹某未如实陈述案件事实的行为,可能严重损害被告的权益,其“言之凿凿”的陈述严重干扰了案件审理,加大了合议庭认定事实的难度,浪费了司法资源,妨害了司法秩序,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据此,本院依法作出罚款决定书,对尹某罚款12000元。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 法官提示 ○

在民事诉讼中,虚假陈述或不如实陈述的行为不仅会侵害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严重扰乱司法秩序和社会秩序,危害极大。依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根据情节轻重对虚假陈述或不如实陈述等妨碍诉讼的人员予以罚款、拘留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来源: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