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浙江政务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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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明2022年8月至2023年10月期间当事人温州馨缘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向苍南县灵溪镇某小区住户收取水费标准为4.15元/吨,未按照(苍发改价(〔2017〕30号)文件规定居民用水20吨以内收费标准3.6元/吨收取。根据从当事人温州馨缘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处提取的住户用水吨数汇总单显示,2022年8月1日至2023年10月31日,温州馨缘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实际共向苍南县灵溪镇某小区690户住户多收取共计67200.7元水费,合计共结余67200.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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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属于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二)项.第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

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退还多收取的67200.7元水费(当事人已全部退还住户多收水费);

处以罚款人民币11000元,上缴财政。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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