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渭南,男子与女同学恋爱,入伍后将银行卡交给女方,女方陆续用掉卡里11万元,男子花2万购买三金后,准备和女方结婚,不料女方在领证前一晚反悔,拒绝返还财物,还称悔婚是因男方有病,男子一怒之下,将女方诉至法院。

(案例来源: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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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知华和卫岚是同学,两人一起在咸阳职业技术学院上学,期间两人确定恋爱关系,经常一起出双入对,还合租房子住在一起。

大学的时光非常愉快,很快两人就迎来毕业,都说毕业季就是分手季,这是很多大学情侣的命运,可他们俩虽各奔东西,却仍感情坚定。

毕业当年9月份,徐知华参军入伍,并到青海部队服役,卫岚则在老家渭南一家广告公司上班,距离未能阻挡两人的感情,他们经常通过手机互诉衷肠。

入伍2年后,徐知华将工资卡邮寄给卫岚,此后卡一直由卫岚保管并使用,卫岚通过银行卡,登录徐知华支付宝、微信等方式,陆续花掉徐知华11万余元,其中欠款5万。

很快,两人已经恋爱5年,这其中有2年半都是异地,但他们都坚持下来,2022年初,徐知华向卫岚求婚,并决定趁着2个月的休假间隙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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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当地风俗,双方找来中间人商定结婚事宜,父母见面后都表示认可,徐知华陪着卫岚一起,来到品牌金店购买“三金”,共花费20055元。

拿到三金后2天,双方在亲友见证下举行订婚仪式,并确定20天后结婚,不料就在领证前一晚上,卫岚突然表示反悔,双方因此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

卫岚反悔的理由,更是令徐知华恼火,她说是因为徐知华身体有问题,这简直是奇耻大辱,徐知华当即进行婚前检查,结论是身体健康,符合结婚的法律规定。

婚约取消,自然涉及到财产纠纷,在徐知华的要求下,卫岚于2022年2月21日出具一份说明,承认两人恋爱期间,自己从徐知华银行卡里支出6万元,并承诺年底归还。

可到期后,卫岚不愿返还6万元,也不愿退还三金,双方闹至法院,徐知华要求卫岚返还115000元,同时返还三金款20055元。

一审中,双方各执一词,卫岚表示:1.在校实习期间,自己和徐知华一起租房,房租由自己承担;2.在技校上学期间,自己意外怀孕流产,徐知华未支付相关费用。

3.银行卡欠下的5万元,是双方共同债务,应由双方共同偿还;4.自己为徐知华购买礼物、衣服等开销不少,应当进行冲减。

卫岚的意思是,自己虽然花掉徐知华11万,但6万存款是徐知华给自己的补偿,因为大学期间,开销都由自己负责,且他导致自己意外怀孕,需要补偿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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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徐知华辩解道:

1.关于共同债务一事,自己从入伍以来,和女方两年半异地,双方既未见面,也没一起生活,除2022年1月27日至2022年3月27日探亲,其余时间都在部队,何来共同债务一说?

2.卫岚在网上平台的借贷是个人行为,与自己无关,而且自己入伍前因政审要求,不能有借贷记录,已经将自身网贷还清,双方不存在共同债务。

3.男方为双方结婚作出巨大付出,但女方在领结婚证的前一天悔婚变心,还无端找借口以男方有病为由为自己开脱,严重与事实不符。

4.卫岚的流产费用,自己已足额支付;大学租房是三人一起,目的是减少开支,并非自己和卫岚同居,同学任某某可以作证。

5.卫岚为自己花费属实,购买物品主要有衣物等,但经过统计,该部分仅3500元左右,自己并未主张,因此卫岚以此为由进行冲减的理由不能成立。

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

民法典第1042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彩礼的本质是礼,不应异化为借结婚大肆索要财物。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徐知华与卫岚在确定恋爱关系后,卫岚使用了徐知华银行卡部分款项,且接受徐知华赠与的三金,这部分款项和三金应视为附条件赠与。

民法典第661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徐知华为结婚大量花费,应区别于恋爱期间的花销。

因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卫岚应返还相关开销和三金,但考虑到卫岚在恋爱中也付出感情和时间,最终一审法院酌情判定返还6万元和三金。

一审判决后男女双方均不服,男方要求全部返还,女方认为不应返还,二审法院认定,婚约财产的性质一般应为附条件赠与,决定维持一审判决。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