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难道不是正当防卫”?内蒙古呼和浩特,男子开会时被下属当众扇耳光,还击后双方均受轻伤,可下属没受处理,男子却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一审法院3次审理,结果却截然不同,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案例来源:呼和浩特赛罕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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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今年60岁本该退休,可因为7年前的一桩纠纷,他被警方立案调查,还被停止工作、停发工资,为讨回公道,王某反复奔波。

2015年5月,王某是内蒙古自治区血液中心任副主任,单位共有150多名员工,而他与宣传科长吴某的冲突,则是他命运的重大转折点。

据王某介绍,2017年5月3日上午10时许,他接通知到主任办公室开会,会场共有5人,主要研究与媒体合作事宜以及人事变动,吴某也在场参会。

期间,王某对吴某不合理的支出发表个人意见,被吴某当众打一耳光,顿时眼冒金星,同时吴某还准备拿烟灰缸砸他,王某只好握拳反击。

随后双方扭打在一起,王某称自己右手拇指被吴某瞬间掰伤,疼痛难忍,抽身起来后让同事们送往医院,吴某则表示左眼被王某打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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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吴某被送医治疗,CT诊断报告显示,吴某左侧眶内壁骨折,王某于5月底被警方叫去问话,同年8月17日,当地司法鉴定所(A所)出具鉴定意见,吴某左眼为轻伤二级。

王某被立案侦查,并申请重新鉴定,2018年4月18日,上海一家机构(B所)出具鉴定意见,认为吴某构成轻伤,王某于5月被检方起诉,2018年12月31日,王某获刑1年。

王某不服上诉,中院以事实不清为由发回重审,重审时王某提出几点意见:

1.吴某率先打自己一耳光,自己为避免受到伤害才还手,右手打在吴某左面部,没碰到眼睛,属于正当防卫;且自己推倒吴某后,吴某和赵某合伙牵拉掰断自己的右手拇指。

2.第一次鉴定时,鉴定机构认为吴某构成功能性损伤,并认定达到轻伤二级,但功能性障碍认定轻伤,必须在受伤3个月后进行鉴定,未达3个月的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

3.340天后第二次鉴定时,B所否认功能性损伤,却认为吴某的左眼伤情有新鲜骨折特征,有水肿、肌间隙出血,并以器质性损伤认定轻伤。

医学上,2-4周的骨折才叫新鲜骨折,吴某事发后340多天才去B所鉴定,却被检查出新鲜骨折,和自己无关。

4.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眶壁骨折构成轻伤二级;眶内壁骨折,构成轻微伤,吴某只是眶内壁骨折,且没有功能性损伤,未达轻伤标准。

案情的争议焦点,在于吴某是否达到轻伤,若吴某未达轻伤,自然无需刑事立案,即便达到轻伤,若认定王某构成正当防卫,也可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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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上,实行疑罪从无制度,在入罪标准上更是如此,由于B所的鉴定意见认定轻伤科学性存疑,法院于2020年12月12日,宣判王某无罪。

王某本以为此事就此结束,没想到检察院却提出抗诉,上级法院终审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这次审判结果和前2次又有所不同。

刑法第37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免予刑事处罚,但可给予训诫等处理,或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

法院决定采信B所的鉴定意见,认定双方打斗互有损伤,王某犯故意伤害罪,但因吴某有过错,王某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

虽然第3次审判对王某免于处罚,但这称之为有罪无刑,对王某是一个有害评价,且根据刑法第37条,上级单位还可给予王某行政处分。

同一件事情,2次鉴定、3次判决,结果却大不相同,王某坚称自己无罪,认为B所对轻伤的认定扩大范围,于是再次上诉,2021年11月15日,中院裁定驳回上诉。

之后,王某以自己系正当防卫、B所鉴定与标准不符等为由,向中院、高院申诉,高院指令再审,2023年4月24日,中院终审维持判决。

那么,此事从法律上该如何认定?

1.法院应坚持疑罪从无。

刑罚必须坚持审慎原则,在两份鉴定意见都受质疑的情况下,法院应谨慎采信,不得随意扩大范围,更不能轻易给人定罪。

免于处罚看似王某不用坐牢,但王某工作被停、工资停发、职级被降,以及他人的负面评价,都是对身心的极大伤害,王某说:受到伤害都不能自卫,以后谁还敢坚持原则保护国家财产?

2.王某可能构成正当防卫。

刑法第20条规定,正当防卫不得超过必要限度,在吴某伸手准备拿烟灰缸砸人时,举拳反击是人之常情,未超过合理限度,即便造成吴某轻伤,也不应过分苛责,法不应强人所难,更不能让步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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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6月,此案被官媒报道后,市检察院通知王某向他们申诉,王某申诉后,检察院一部认为法院原判决存在错误可能,移交到第十部。

经过半年的立案调查和听证会,检察官的意见是要么抗诉要么重新鉴定,可最终检察院的通知书是B所鉴定机构和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意见明确,故不抗诉!

王某说这是顾而言他,自己申诉的是鉴定内容违规不合法,检察院根本没有对鉴定意见依据的国家规定作出解答,他已向内蒙古检察院提交申诉材料,已受理。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