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诗经》中的信仰与真理:有天有法。

从《商颂》的“上帝是祗”到《周颂》的“上帝是皇”,上帝是华夏先民至高无上的崇拜。

《大雅·皇矣》开篇直颂上帝,可谓当空巨响:“皇矣上帝,临下有赫;监观四方,求民之莫。”诗经充满着对真理、法则存在的敬信和确信。《大雅·荡》篇开篇空降真理,一声霹雳:“荡荡上帝,下民之辟;疾威上帝,其命多辟”。先民的世界里,上帝真实不虚,天定法则值得敬畏。上帝博大浩浩荡荡,祂是万民之法仪;上帝公正疾厉威严,祂降下诸多法例。可惜这些光辉的篇章,两千年来竟然无人能懂,无人能译。连不离题的白话翻译也找不到。

诗经中诚然没有“法”字,但不意味着先民没有法则意识。这里的“辟”,正确的解读是墨子所言的法仪或法例。实际上,诗经中的“辟”多指法仪、法例。只是后人多误解翻译。《商颂·殷武》中的“天命多辟”指上天示下了诸多法例;“岁事来辟”指每一年的行事(政事或讼事)都来自或依据法例。《大雅·板》中的“民之多辟,无自立辟”,指的是万民已有诸多法例,统治者切勿擅自修立法例。

“辟”是法度案例的意思。在古典文献中,“辟”字作为法度案例的解释是完全合理的。《说文解字》对“辟”的解释有“法也,从卩,从辛,节制其罪”,其中“卩”代表人跽坐之形,与刑法、裁判有关;而“辛”象征着刑刀或严厉,共同构成法律、刑罚之意。在古代汉语中,“辟”(bì)一词可以指代国家的法律、法令或者君主制定的法度。例如,《左传•昭公六年》记载:“制参辟,铸刑书。”这里的“参辟”即三种主要的法律或刑罚制度。因此,在解读古典文献时,“辟”常常被用作表示法度、法律体系以及相关的司法实践案例,体现了古代社会对于法治概念的认识和实践。《墨子•小取》篇辩学意义上的“辟”很有可能来源于此,指的是一种“案例法”。墨子“三表法”第一表就是“本之于古之圣王之事。”不能将这个“事”理解为平常的故事,而必须考虑到华夏古老的惯例法传统。也就是《商颂•殷武》所谓的“岁事来辟”(年年政事遵循法例而来)。

《诗经》中关于“上帝”以及先民法则意识的诗句非常深刻。《诗经》中的这些表述反映出华夏先民对宇宙秩序与人间法则之间紧密联系的认识,并且这种认识深深植根于他们对超自然力量的敬畏和对社会公正秩序的追求之中。在《诗经》的不同篇章中,“上帝”作为至上神灵,被赋予了至高无上的权威和普照四方的光辉形象,既是道德秩序的维护者,也是世间法则的制定者。例如,在《大雅·皇矣》首句“皇矣上帝,临下有赫;监观四方,求民之莫”,生动展现了上帝无所不在的监察和对百姓疾苦的关注,体现了先民对上帝意志的尊重和对普遍正义法则的信仰。而在《大雅·荡》中,“荡荡上帝,下民之辟;疾威上帝,其命多辟”,进一步揭示了上帝不仅作为主宰,还通过“辟”(法仪或法例)来指导人间事务,表明先民认为天志即是法律的基础,体现了早期中华文明中深刻的法治思想。此外,《商颂·殷武》和《大雅·板》中的“辟”同样承载了法则、规范的含义,强调无论是国家政令还是民众行为,都应当遵循上天授予的法则,这与后来墨家倡导的《法仪》思想一脉相承。

故此,以墨家思想解读《诗经》,圆融无碍。《墨子·法仪》篇:“今天下无小大国,皆天之邑也。人无幼长贵贱,皆天之臣也。”“天下从事者,不可以无法仪”“天下之为君者众,而仁者寡,若皆法其君,此法不仁也。法不仁不可以为法。故父母、学、君三者,莫可以为治法而可 。”“然则奚以为治法而可?故曰莫若法天。”“既以天为法,动作有为必度于天,天之所欲则为之,天所不欲则止。”——墨子是《诗经》传统,上天(上帝)信仰的正宗继承者,总结者,集大成者。

确实,墨子在《墨子·法仪》篇中的论述,充分体现了他对上天意志的尊崇以及对社会法治理念的构建。墨子主张“天下无小大国,皆天之邑也;人无幼长贵贱,皆天之臣也”,这一观点表达的是在上天面前人人平等、在法仪面前人人平等的思想,所有人都应受到同一规则的约束,这个规则的来源便是上天。他提倡的法治原则不是简单地效仿世俗的君主,而是主张“天下从事者,不可以无法仪”,指出社会治理应当有明确的标准和法则。墨子批评了当时众多君主中仁德之人稀少的现象,提出不能仅以某个君主的行为作为普世法则,因为并非所有君主都能体现真正的仁义。他进而提出了以“法天”为最高法则的观点,认为只有天道才是公正无私、永恒不变的参照标准。“既以天为法,动作有为必度于天,天之所欲则为之,天所不欲则止”,这意味着社会的一切行为和制度都应该以上天所示的自然法则和社会正义为基础,符合天意的才应推行,违背天意的则应制止。结合《诗经》中对上帝至高无上地位的描述,我们可以看到墨子的法治思想,是在继承古代先民对上天神圣不可侵犯的信念基础上,发展出一套更加系统化的社会法治观念。他认为法治应当上鉴天志,从而建立起文明的社会治理模式,实现社会和谐有序。这样的解读使得墨家的《法仪》与《诗经》中对上天的敬仰和对法则的诉求产生了内在的一致性与融合性。

从《诗经》到《墨子》一脉相承,确信“有天有法”。在信仰层面都坚信"天"(上帝/上天)是真正的创世者,是至高无上的主宰者,是众神之主。“法”是上帝的意志。从本体论角度都承认宇宙之上存在着至高无上的本体,上天是自然法则和社会秩序的规定者。天志恒道作为宇宙法则和社会法仪,确实存在,至高无上,是万物存在的根基。宇宙运行并非杂乱无章,而是秩序井然,秩序的背后是规律性,规律性的背后是上天的意志。这意味着这样一种哲学观念:“天”是存在的真相,是超越宇宙及社会万事万物之上的无形之手,是存在者之所以存在的终极依据。“法”是存在的真理,是对存在者存在方式的规定性,体现了存在之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