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作为我国婚嫁领域的传统习俗,有着深厚的社会文化基础。在我国的传统习俗中,儿女的婚姻一直被认为是终身大事。大多数父母都通情达理,认为只要女婿对自己女儿好就可以,彩礼意思意思一下就好。

但也有少数父母,打着为女儿好,怕女儿嫁过去吃亏的名号,要求男方尽可能多的支付彩礼,那么就形成了“女方想多要,男方想少给”的尴尬境地。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但是少给吧,女方愿意丈母娘也未必愿意,为了抱得美人归,男方家也只能咬咬牙为彩礼买单。假如有朝一日两个小年轻过不到一块儿了,那么彩礼该不该返还便会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

此前,关于返还彩礼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规定了三种可返还情形: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以上规定十分清晰,但有两种情况却未涵盖在上述情形内。也是当前涉及彩礼返还纠纷比较多的两种情形:

一是已经结婚并共同生活但“闪离”了的情况;

二是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的情况。

对于上述两种情形,新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予以了明确。

于男方而言

在“闪婚闪离”的情况下,特别是对于举全家之力给付的高额彩礼,如果对男方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完全不支持,则会使双方利益明显失衡,激化双方矛盾。

故《规定》明确对于这种情况应当予以适当调整,可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于女方而言

虽与男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实际已与男方同居共同生活甚至生儿育女,那么给付彩礼附属的成婚、共同生活、生儿育女绝大多数的婚姻目的已基本实现,且经历了这些必然会对女方的身心健康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尤其是曾经有了妊娠经历或已生育子女的女性。

如果仅因未办理结婚登记而要求女方全部返还,必然有违公平原则,也不利于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因此,根据《规定》的指导意见,法院可根据彩礼数额、财产使用情况、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有无生育子女、并结合当地的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应当返还彩礼及返还彩礼的具体数额

除了上述两种情形,在实际生活中,给付的彩礼可能已经用于购置双方共同生活的物品,事实上已经转化为双方的共同财产,或者已在双方的共同生活中消耗。故在处理彩礼的方式上法院可灵活把握,才真正体现公平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