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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人在一起久了,最初的新鲜感不再,矛盾积压越来越多,感情开始产生裂隙,结婚誓词上相互承诺要包容对方,但真正做到却不容易。近日,姚安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家庭琐事引发的离婚案件,并依法判决不准离婚,这是为何?

案情 丈夫常年外出打工 妻子起诉要求离婚

2016年初,女子金某与男子自某经人介绍认识后恋爱。交往过程中,金某怀孕,并于2018年2月生育双胞胎女儿。

2021年2月,双方登记结婚。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两人常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加之自某长期外出打工,双方聚少离多,导致夫妻关系紧张。

长此以往,两人经常吵架,加上缺乏有效的沟通交流,金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

  判决 不准双方离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相识后相恋,之后登记结婚,至今有8年之久,且双方共同生育了两名子女,可见二人之间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因自某长期外出打工,双方缺乏有效的沟通交流,这才导致矛盾积累,越来越深。

法官认为,夫妻之间难免产生矛盾和摩擦,双方应珍惜彼此的感情,多从家庭和睦的角度着想,加强沟通理解,不能简单采取离婚的方式解决。

据此,法院依法判决不准原告金某与被告自某离婚。

  释法 离婚需有充分证据证明 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

审理该案的法官指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准予或不准予离婚应以夫妻双方感情是否破裂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直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有重婚或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该案中,原告并无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夫妻双方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不符合法定离婚条件,对原告的离婚请求,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表示,在婚姻家庭生活中,夫妻双方均应珍惜彼此之间的感情,把夫妻感情融入共同经营家庭生活中,对彼此负责,对家庭负责,共同承担起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

日常生活中,夫妻之间不可能不产生矛盾和摩擦,这属于生活中较为普遍的现象。当婚姻出现裂痕时,更需要夫妻双方多站在对方的角度想一想,在互谅互让基础上理智解决问题,努力寻找弥合情感的有利因素,而不是单凭个人情感得失做出不当宣泄行为,随意提出离婚,伤害彼此的感情。

本报记者 闵以荣 通讯员 罗瑞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