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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头电子烟”,是一种类似电子烟的产品,主要添加了合成大麻素或者依托咪酯成分,会使人在不知不觉中上瘾。

3月21日,宾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宣判一起贩卖毒品案,被告人曾某某因多次贩卖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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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春节始,被告人曾某某明知吸食“上头电子烟”与吸食毒品一样有头晕、麻醉、乏力等致幻作用,先后多次向吸毒人员贩卖“上头电子烟”弹头当做毒品来吸食,从中获利。案发后,2023年8月11日,公安民警从与曾某某交易的林某某(另案处理)住处搜出一个透明的液体烟油弹以及查获500元毒资等物品并依法扣押,后将曾某某抓获。

经对扣押的电子烟油进行称量,净重为0.98克。经检测、鉴定,电子烟油中检出依托咪酯成分。到案后,曾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在案件审理阶段,被告人曾某某主动缴纳罚金3000元。

裁判结果

宾阳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及第四款的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曾某某属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其主动缴纳罚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为严肃国法,打击毒品犯罪,根据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认罪态度及缴纳罚金的情况,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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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2023年10月1日起,依托咪酯正式列入精神药品管控范围,非法吸食、走私、贩卖、运输、制造依托咪酯,将按涉毒违法犯罪处理。

此案中,被告人曾某某明知吸食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与吸食毒品一样有致幻作用,仍实施贩卖行为,其行为发生在2023年10月1日以前,国家还未将依托咪酯列入精神药品管制,故属于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法官提醒

贩卖含有合成大麻素或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或烟油属于贩毒行为,吸食此类“上头电子烟”属于吸毒行为。

切记远离毒品,珍爱生命,拒绝“上头电子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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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蒙志远、陈冬玲

图片:甘园

编辑:陈冬玲

审核:乐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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