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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报考 不予退还”?

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近期,孙吴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教育培训合同纠纷,顺利让驾校给学员退还了学费。至此一场“跨越了三年的矛盾”当庭化解,让我们一起来了解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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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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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2月,盛某在孙吴县某驾校缴纳了3500元学费准备驾考,后因个人原因向该驾校申请退费,遭到驾校拒绝,几经调解未果。

2024年1月,盛某一纸诉状将该驾校诉至孙吴法院,要求退还全部学费3500元整。案件办理过程中,承办法官了解到,驾校不肯退费的原因是报考前已告知盛某“一经报考,不予退还”。事实上,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盛某仅在此驾校学习了科目一中的部分课程,且未参加任何考试项目。而驾校主张的“一经报考,不予退还”这样的“霸王条款”严重侵犯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因此驾校应返还盛某部分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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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结果

经过承办法官耐心细致地释法明理,最终盛某与驾校达成和解,驾校当场向盛某给付了学费退款3200元,本案至此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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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学员与驾校之间属于培训服务合同,学员退学行为系解除合同行为,如双方签订了相关合同,应按合同中关于单方解约的相关事项进行协商,未签合同的驾校应当退还学费,并可在学费中扣除学员已发生的款项,学员与驾校双方都应留存好相关凭证,如双方一旦发生纠纷可当作证据保存。纠纷当事人可找当地交通运输部门或交警支队驾考科咨询相关事宜,如私下调解未果要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用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来源: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文编:刘建莹、李峰

审核:刘建莹

发布:李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