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衢州市衢江区审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该案需要核对总账,且账目已提交法院。而审判员拒绝核对总账就下判决结论。

缘起买卖合同起纠纷

事情起因缘于两家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引起。从2019年2月起,浙江江山源泉气体有限公司(以下简源泉气体公司)向案外单位浙江中园气体有限公司(以下简浙江中园公司)购买乙炔、丙烷、二元气、氩气等产品,双方之间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价格随行就市。浙江中园公司按源泉气体公司所需供货并开具发票,源泉气体公司支付货款。

2022年1月,双方发生纠纷。而案外单位衢州中园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中园能源公司)将源泉气体公司告上法庭。2023年12月15日,该案开庭审理。2024年2月29日,衢江区法院再次开庭审理后当庭宣告判决。

3月21日,源泉气体公司不服衢江区法院(2023)浙0803民初3292号民事判决书,提出上诉,要求撤销原判,发返重审或依法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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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核对总账下结论

在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中,源泉气体公司认为,一审未核对总账下结论,认定事实错误。

关于146889元货款问题,源泉气体公司认为,与中园能源公司之间没有买卖关系,中园能源公司无权向源泉气体公司提出付款请求。从2019年2月起,与源泉气体公司存在买卖关系的是案外单位浙江中园公司,源泉气体公司已支付货款588.8212万元,因长期业务流水付款,已多付18.68万元,需要核对总账,源泉气体公司也向法庭提交账目,但审判员朱某婕拒绝清对账目就下判决结论。

源泉气体公司认为,关于送货单位、运货车辆、发货仓库,和相同的“中园”钢瓶标识、品牌、价格,从购买者角度,可以认定是同一产品,同一供货商是中园气体公司。

判决书称,2022年1月8日起,浙江中园公司终止供应乙炔,由中园能源公司继续向源泉气体公司供应乙炔。源泉气体公司认为,这不是事实。乙炔一直由浙江中园公司供应。浙江中园公司已分成两家还是一家,源泉气体公司不知道,没有告知。

源泉气体公司认为,应当追加浙江中园公司为第三人,为查明事实,源泉气体公司要求追加,一审审判员朱震婕拒绝追加。

源泉气体公司称,产品都叫“中园”。长期送货。长期开浙江中园公司增值税发要,不存在断供问题,未告知名称变更。源泉气体公司已全部支付货款,当时,中园能源公司无异议,证明是同一家公司。该案涉嫌收款后虚假诉讼,情形可疑。

关于钢瓶问题,源泉气体公司认为,“中园”钢瓶标志,可以证明对外是中园能源公司与浙江中园公司为同一公司,交易习惯上购买者主要认钢瓶标识。

源泉气体公司认为,乙炔由供货方送货,也由供货方自行回收钢瓶,历来如此,源泉气体公司无送回义务,不应当判决源泉气体公司返还钢瓶。实际上,供货方不及时回收钢瓶,应当向源泉气体公司支付管理费。因浙江中园公司延误回收,造成有效期过期,应自担责任。

目前,源泉气体公司已向衢州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希望能公平公正判决。此事将继续关注。(君生)

来源:磅礴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