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以为戒!清明将至,汕尾市城区有人因祭祀引发山火被拘留!

清明将至

扫墓祭祖高峰来临

但近期干燥少雨

正是火灾的高发期

一旦发生森林火灾

损失难以估量

但仍有人心存侥幸

违规用火

引发火灾

近日,汕尾城区公安

查处1起野外违规用火案件,

抓获违法人员1名。

3月19日下午,汕尾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接到汕尾市城区应急管理局预警信息,捷胜镇得道庵后山头附近发生山火。接报后,我局捷胜派出所立即组织警力,联合森林警察大队警力、捷胜镇政府工作人员、应急消防人员前往开展处置工作。经各方全力扑救,当日16时许明火被扑灭,现场无人员伤亡,当场查获1名野外违规用火违法人员王某(女,56岁,汕尾市城区捷胜人)。经调查,王某对其非法携带香烛、纸钱上山祭祖引发山火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目前,违法人员王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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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提醒

当前正处森林火灾高发期,野外农事、进山踏青、扫墓祭祀等活动开始频繁,火灾隐患增多。广大群众要切实增强森林防火意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严禁野外违规用火。汕尾城区公安将持续加大巡逻管控力度,依法严厉打击防火(失火)违法犯罪,切实消除森林火情风险隐患;对违反森林防火有关规定,引发森林火情的,将依法严惩,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来源:平安汕尾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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