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三未成年人霸凌并手段极其残忍地杀害13岁初中同学案,突破了公众的心理底线,也突破了法律的底线。人们不仅抨击犯罪的未成年人,法律对未成年的保护是否有漏洞也引起激烈的讨论。
央视网评论校园霸凌现象,没有教育的惩罚是偏激的,没有惩罚的教育则常常是无效的。
应对极端的未成年犯罪,需要保护但也应惩罚。现行法律关于惩罚的缺位让人无法感受到正义,这也背离了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有学者认为虽然有未成年人自身的原因,但更多的是由于学校、家庭、社会等各个方面的责任,在某种程度上说,未成年犯罪人本身也是受害者。(引用自赵秉志、王鹏祥:论新刑事诉讼法对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
据此,现行刑法对未成年采取了有别于成年人犯罪的特殊保护制度,刑事责任年龄的保护只是其中的一个方面,还设置了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严格限制对未成年人逮捕、对未成年人分案处理、讯问和审判未成年时必须通知法定代理人等到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社会调查制度、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等等保护条款。
在互联网信息爆炸、生活条件改善、智能终端普及等,未成年人的身心较以往呈现出更为早熟的特点,其犯罪行为带来的破坏和危害也在增加和增大,体现为不断增加的暴力犯罪和强奸犯罪。
未成年人中涉嫌罪名最多的是盗窃罪、聚众斗殴罪、强奸罪、寻衅滋事罪、抢劫罪等五个罪名,合计约占总受理人数的 69.3%。
2014 年至 2019 年,全国检察机关受理审查起诉未成年人涉嫌强奸犯罪的未成年人数与同期受理审查起诉未成年人涉嫌犯罪人数占比约为4.61%,2020 年占 9.39%,2021 年占 10.26%,整体呈上升趋势。(引用至杨贤、李景忠、王 宇:未成年人犯罪问题调查与研究——以检察机关为视角)
广东阳山县13岁男孩性侵案件,13岁孩子便具备性侵能力,并造成了受害人及家属一辈子的创伤,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为了应对未成年犯罪更加年幼化,即便2021年3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了“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该规定显然落后于社会现实。
诚然未成年犯罪较为特殊,但也应正视未成年多发的极端犯罪现象,从受害人角度,在保护的同时也应完善惩罚。否则面对造成恶劣影响的未成年犯罪无所作为,这既是对受害人的二次伤害,也是对法律公信力的破坏。广东阳山县13岁男孩性侵8岁女孩案作不立案处理,被害人及家属可能要用一辈子去消化冷冰冰的法律处理结果,何谈公正!
笔者认为强奸犯罪也应列入12岁不满14岁被追诉的范围,随着社会发展,未成年人对强奸行为能够判断,不存在不知而犯的情况。强奸犯罪虽不同于暴力犯罪带来的肉体损伤,但是对心理的损害极其严重,甚至造成受害人损害的持续的时间比暴力犯罪更长久;造成人员死亡和严重残疾的未成年犯罪,应该不受刑事责任年龄的约束,但应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后追诉。
回应人民关切是立法机构应有的责任,我们既要关心和保护未成年人,也要有切实的惩罚威慑未成年人的极端犯罪行为,不能让法律成为保护极端未成年犯罪人的保护伞,寒了人民的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