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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合同争议条款的解释规则与司法认定

裁判规则

首先,根据合同文本字面含义进行文义解释,明确争议条款的内容后仍需要运用其他解释方法进行验证。若文义解释之后,争议内容仍无法明确或者存在漏洞或解释结果明显不合常理或者造成利益失衡,则需要综合考察合约签订的过程、背景、合同性质、所有条款、合同履行情况,确定争议条款的真实含义后进行认定。

以案说法

秦岭以支票的形式向淮河出借90万元,淮河收到支票后立即去银行兑付提走了90万元。在秦岭多次催促还款后,淮河写下欠条,载明“自2011年4月30日起,淮河欠秦岭人民币玖拾万元整(900000元),现承诺2012年6月1日归还贰拾万元,余款2012年12月31日前如数归还。”

经过两年,淮河分文未还。秦岭了解到这笔款项是淮河、武夷山和大别山共同使用,武夷山和大别山在欠条空白处补写签字,并载明“还款承诺:欠款应于2015年3月1日前全额归还,如违约,每月付伍万元人民币罚金。”

期间,秦岭多次向三人发送短信、微信、邮件及律师函催促还款。2022年2月1日,秦岭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三人偿还本金,并按24%的年息标准承担自2011年4月30日至实际还清之日的利息及每月5万元的罚金。

经审理,一审法院认定借贷关系成立,判决三人向秦岭返还本金100万元,并按照LPR支付借款利息。秦岭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计息期间和计息标准有误,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偿还本金,并自2012年12月31日至2015年2月28日按年息6%的标准支付利息,自2015年3月1日至欠款还清之日按年息24%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法理分析

关于借款利息有无约定。利息分为借期内的利息和逾期利息,欠条中未对借期内的利息和还款期限届满后的逾期利息进行约定。“承诺2012年6月1日归还贰拾万元”未对还款金额的性质进行说明,不能解释为利息,更不能以此推算利率。

关于罚金的性质。结合欠条的上下文来看,“每月付5万元”的含义显然是对不能按期还款而承担的责任,虽使用了不规范的表述,但其真实意思应当是关于违约责任的意思表示,故应当认定为违约责任。而按照本金90万每月罚金5万元的利率换算,年息约为67%显然过高。秦岭主动调整为年利率24%符合法律规定。

关于计息期间和计息标准。第一阶段:2012年12月31日欠款全部到期,当日至2015年2月28日,此期间内,秦岭和淮河对违约责任和逾期利息都没有约定,按照《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规定,应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利息。第二阶段:2015年3月1日至欠款还清之日,此期间内,武夷山和大别山以罚金的形式承诺违约责任,故按照调整后的违约责任即年利率24%计算违约金。

*特别说明:改编自(2022)沪02民再14号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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