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自动投案的认定?放火和失火的区别?2024年3月15日智豪律师团队讨论一起律所承办的程某涉嫌放火罪案的辩护。
在每周五由张智勇主任主持的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案件全所律师集体讨论会上,承办律师提交了程某涉嫌放火罪案上会讨论。
案发经过:程某及其女友酒后到酒店继续饮酒,程某发现手机不见了,急于找回手机,打算离开房间报警,然而房间门锁却出现故障,无法打开,程某就呼唤门外的保洁人员帮其开门,保洁人员劝其先休息,第二天再出门报警,程某为引起注意,点燃酒店毛巾,因烫手不小心将毛巾丢到床铺上,忘记倒在水壶中的是酒,错拿去灭火导致火势变大,程某呼唤酒店工作人员报警,程某和女友翻窗逃生,在公安及火警到达现场后,程某听从安排先陪女友就医,后在医院被公安带走。此次火灾未导致人员伤亡,只案发房间内物品被全部烧毁,顶棚坍塌。
张智勇主任综合总结了律师们的讨论意见:
首先,律师们认为程某的行为应认定为自动投案。根据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1、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2、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3、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4、因特定违法行为被采取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的;5、其他符合立法本意,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而程某符合第二种情形,在火灾发生后并未逃离现场,而是积极配合酒店工作人员报警,并在公安人员到达后如实交代了自己的行为。
其次,律师们认为程某在本案中不具有造成起火的主观故意。程某及其女友当时都在房间中,且房门不能打开,如果程某故意放火,那么他自身及其女友也将面临极大的生命危险。因此,律师们更倾向于本案定性应为失火而非放火。
最后,程某家属已于案发第二天赔偿酒店老板损失,取得谅解书,且经价格认定中心对酒店损失情况进行认定,认定损失为2万多元。而根据法律规定,过失引起火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二)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三)造成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四)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律师们认为程某的行为并未达到应当立案追诉的标准,应不予起诉。
张智勇主任还就本案发表意见,要求承办律师实地考察,同时做类案检索尽早提供给办案单位作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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