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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阴阳合同真假借贷如何处理仲裁条款对案外人有无约束

裁判规则

根据涉案发生的真实法律关系进行审理。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对合同之外的当事人不具有约束力,主张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不予支持。

以案说法

柴达木公司因业务需要急需筹集70万货款,经人介绍与秦岭相识,柴达木公司将借钱的想法包装成了基金入股。经沟通,秦岭与柴达木公司签订《准格尔合伙企业入股协议》,约定秦岭出资70万元入股准格尔合伙企业。同日,秦岭向准格尔合伙企业账户汇入70万元。三天后,柴达木公司向秦岭出具《北疆改造投资基金成立通知书》,载明秦岭认购基金金额70万元,预期年化收益率11%,投资期限18个月。

另外,柴达木公司是准格尔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准格尔合伙企业入股协议》约定争议纠纷要通过仲裁解决。

因没有收到任何理财收益,秦岭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准格尔合伙企业返还本息,并要求柴达木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柴达木公司辩称案件不是民间借贷、《入股协议》中有仲裁约定,案件不应由法院管辖。

经审理,法院认定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为借贷;虽有仲裁约定,但柴达木公司并非《入股协议》的主体,其担责与否不受仲裁约定的约束,法院对本案拥有管辖权。法院判决准格尔合伙企业向秦岭支付本息,柴达木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法理分析

法院有无管辖权。因合同的相对性,《入股协议》只约束秦岭和准格尔合伙企业,不能约束协议之外的柴达木公司。柴达木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是基于普通合伙人的身份责任,与《入股协议》无关,法院管辖并审理并无不妥。

法律关系的确认。根据《合伙企业法》第9条、第13条的规定,如果秦岭真为合伙人,应向市监局办理变更登记;同时,《基金成立通知书》载明预期年化收益率11%,故本案秦岭以入伙为名,实际成立借贷法律关系。

法律责任的承担。已确认本案借款人为准格尔合伙企业,本息均经《入股协议》和《基金成立通知书》确认,其应当还本付息;又因准格尔合伙企业性质为合伙企业,其普通合伙人应对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柴达木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

*特别说明:案件改编自(2022)冀01民再70号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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