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是指当事人约定的,为保证债权的实现,由一方在履行前预先向对方给付的一定数量的货币或者其他代替物。由于定金是预先交付的,定金的数额在事先也是明确的,因此通过定金罚则的运用可以督促双方自觉履行,起到担保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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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定金罚则的适用有何规定?

律师解答:

定金罚则的适用条件:

1、主合同有效且定金实际交付。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2、有违约行为系适用定金罚则的前提。合同一方当事人有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债务的行为,其表现形式包括不能履行、迟延履行及不完全履行等多种形态。

3、必须有合同目的落空的事实。合同目的落空即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是适用定金罚则的基本条件。这里的合同目的仅指主合同的直接目的和主要目的。

4、违约行为与合同目的落空之间有因果关系。

律师补充: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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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良洲律师简介

广东众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陈良洲律师于深圳执业10余年,有深厚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的诉讼经验。办理过多种刑事案件,为当事人争取合法的权益(包括取保候审、不起诉等)。在民商纠纷方面,能提供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曾为数十个客户挽回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