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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他人手机卡,使用该手机卡登录他人微信、支付宝账号,转走他人绑定的银行卡内的资金,构成盗窃罪,还是信用卡诈骗罪?

王五盗窃丁六手机卡一张,先用该手机卡登录丁六的微信账号,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转走丁六银行卡内5200元;后登录丁六的支付宝账号,用支付宝转账方式,转账丁六银行卡内1万元。

王五构成什么罪?

有人认为,王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用丁六微信、支付宝绑定的银行卡内资金,实际上就是盗用他人信用卡并使用,且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

还有人认为,王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微信、支付宝账户绑定的银行卡信息资料进行网上转账,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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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王五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法院认为:

一、王五并未盗窃信用卡的实体卡,不属于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情形

依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构成盗窃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是指,盗窃他人信用卡之后,使用该信用卡购买商品、在银行或ATM机上支取现金以及接受信用卡进行支付结算的各种服务,取得财物的行为。

本案中,王五并未盗窃丁六的银行卡,王五并未使用真实的实体卡,不属于《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情形,因此,王五不构成盗窃罪。

二、王五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信用卡诈骗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本案中,王五并未盗窃丁六银行卡,只盗窃了丁六的手机卡,利用微信、支付宝绑定的银行卡的信息资料,通过微信、支付宝的转账功能,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

因此,王五不构成盗窃罪,而构成信用卡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