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昨天是关于邯郸初中生遇害案的视频评论中,获赞最高的那条是“该案的庭审,建议全国直播审判,全国小学生,初中生,高中生,大学生观看这个是最有效,最直观的反霸凌普法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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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感觉确实是很棒的建议,这个比看十遍电影二十条来的更震撼。

但有法律人在该留言评论刑法规定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是不公开审理的。

这个留言没错,该规定是一直有,规定在刑事诉讼法,三个应当不公开:1、涉国家秘密的;2、涉个人隐私的,还有就是这个,3、审判时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

我对这个规定特别是适用到该案有自己的看法,我赞同网友希望公开审理的建议,理由就是开头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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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这个立法的初衷,是体现了基于未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而需要公权给予的特殊司法保护,所以在诉讼程序应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方式和在谅解的气氛下进行。

这个要看案件吧,若像该案,已经初步认定有预谋,类团伙的,恶性杀人埋尸案件,且在校园霸凌需要全国上下都正视的特殊社会背景下,这3个涉嫌施暴者的个人隐私权,不应该再放在首位。

再加上这个案子现在全国的民众都热切关注,公众有知情权,对案件是否公正审理有监督权。

所以我的看法是,不应该再机械适用这个未成年人为被告的刑事案件,不公开审理的法条,要变通的公开,给予有限的保护。

您们的看法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