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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上海法院数字经济司法研究及实践(嘉定)基地成立以来,坚持“以案为基,守正创新、以人为本,数智无限”的发展理念,成功孵化了既能代表实务、理论界主流意见,也能得到市场广泛认可的“典型案例”“类案裁判规则”“司法白皮书”和“数助决策报告”等一系列基础成果,积极打造“数智思享嘉”实务论坛、复合人才培养、“思享嘉讲堂”司法实务课程体系和课题转化项目等一系列拓展成果,并与最高法院机关刊《人民司法》共同举办“数智疁城”杯征文和研讨活动,品牌效应逐步显现,既回应和保障了数字经济发展与治理的战略大局,也为技术、法治与产业的互相融合、双向赋能提供了样板。

近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2024年第一批(总第二十五批)参考性案例共5件,主要为涉互联网案件专题案例,上海法院数字经济司法研究及实践(嘉定)基地此前发布的3起典型案例入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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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高院参考性案例171号:

蔡某诉上海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24年2月22日讨论通过)

关键词:民事 / 网络购物合同 / 电子商务合同效力 / 个人信息处理 / 合法性基础

裁判要点

1. 电商平台在服务协议中明确将优惠交易的对象限定为普通消费者,而排除以转售营利为目的的购买者,原因在于B2C电子商务模式下需要考虑客户定位、库存、物流、成本及政策风险等因素,属于正常的商业考虑和市场行为范畴,没有违反国家关于市场竞争秩序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强制性规定。在此基础上,协议约定根据相关数据指标合理怀疑用户非因生活消费购买商品或服务,销售方有权单方取消订单,系对合同解除权的约定,并不违反相关强制性规定。在平台尽到合理提示义务且用户签署该协议后,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2. 关于构成平台合理怀疑的数据来源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五条规定,平台在保障相对人知情权并取得其同意后,有权在合理、必要的限度内依法收集、处理履行合同必需的相关交易信息和个人信息。平台将此信息作为合理怀疑用户为非普通消费者的依据,该合理怀疑的依据来源合法。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一条、第一千零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九条

基本案情

2019年8月11日,蔡某使用QQ号关联1号店,生成1号店的账户进行下单购买五湖大豆油4瓶,使用优惠券后实际价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03.60元,并支付成功,交易订单号10128960****。蔡某订单付款成功后即被系统取消订单,付款被退回支付账户,在账户订单栏目查询不到该订单。之后,蔡某分别在2019年8月11日和12日下单均被取消,隐藏订单。

蔡某在2019年8月7日至2019年8月11日期间,通过1号店多个与其有关联的账户、设备、IP地址下单购买成功大豆油订单30个,每个订单四桶,合计120桶,其中通过涉案订单账户购买了16桶,期间另下单购买了大量洗发水等商品。上述订单收货人、联系电话大多数为蔡某本人。蔡某2019年8月11日涉案交易订单号10128960****,被取消原因为系统判定为“异常订单或经销商订单”。

首次使用QQ账户、微信账户、手机号等登录1号店,会自动弹出会员协议,点击同意后,方能同步注册1号店账户。1号店《服务协议及隐私声明》约定,账户管理:1号店只允许每位用户使用一个1号店网站账户。如有证据证明或1号店有理由相信您存在注册或使用多个1号店网站账户的情形,1号店有权采取冻结或关闭账户、取消订单、拒绝提供服务等措施,…… 订单生效规则:销售方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若销售方根据您过往的购买记录、购买数量、IP地址、设备号、退货率、投诉率等因素合理怀疑您并非因生活消费购买商品或服务,则销售方有权单方取消订单(该部分内容首部加★标记、文字加粗加黑、特别提醒等合理方式,提醒注册会员注意该条款)。

1号店首页公示的《违规1号店账号处理规则》《违规订单处理规则》规定:出现出售、转让,借用1号店账号等非注册人持有、使用行为,有权限制注册、登录、领券、下单等客户行为。一人或多人合意使用一个或者多个1号店账号购买商品或服务超过正常生活消费需求的订购行为…… 有权取消订单、无任何赔偿、补偿。

1号店平台是B2C电商平台,企业用户有专门的企业频道。1号店已被上海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某电商公司)收购。

原告蔡某诉称:上海某电商公司非法使用大量用户个人信息并筛选分析客户订单,为非法证据,应予排除。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上海某电商公司公开原告在1号店账户,用户昵称宗哥,关联QQ号219383***所有的被取消和隐藏的订单信息;二、判令被告对取消订单号10128960****的欺诈行为进行三倍赔偿,订单额度103.60元,赔偿额度不足500元,赔偿金额应为500元。

被告上海某电商公司辩称:一、双方行为应受1号店《服务协议及隐私声明》约束。原告的行为违反了1号店账户及订单管理规则,被告有权取消订单。关于订单生效规则已通过首部加★标记、文字加粗加黑、特别提醒等合理方式,提醒注册会员注意该条款,没有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或排除对方主要权利,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二、1号店平台是B2C电商平台,企业用户有专门的企业频道,上述规则目的是避免1号店账户被滥用、商品被占用、囤积转售等不当行为,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原告使用的收货联系手机、下单设备、下单IP地址、收货地址(福建漳州市平和县城某k超市)等信息与多个账户关联,经调取相关账户及订单信息,有理由相信原告存在注册或使用多个1号店网站账户,违反了1号店账户及订单管理的情形。三、被告取消订单的行为,并未给原告带来任何损失。原告提交涉案订单后,付款被系统拦截,付款失败原路退回。

裁判结果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9日,作出(2020)沪0114民初909号民事判决:一、被告上海某电商公司恢复原告蔡某交易订单号10128960****信息(包括取消订单原因);二、驳回原告蔡某请求赔偿500元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作出后,蔡某、上海某电商公司不服,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30日作出(2020)沪02民终5227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蔡某不服二审判决,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12日作出(2021)沪民申441号民事裁定,驳回蔡某的再审申请。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主要争议焦点为:一、上海某电商公司是否有权取消蔡某网络购物订单;二、上海某电商公司是否滥用及损害蔡某个人信息权益,支持“合理怀疑”的证据来源是否合法。

一、关于上海某电商公司是否有权取消蔡某网络购物订单问题。从双方协议内容来看,上述条款性质系平台将相对优惠的价格之交易对象限定为普通消费者,而非以转售盈利为目的的购买者。上述内容属于正常商业考量和市场行为范畴,并未违反国家关于市场竞争秩序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强制性规定。在此基础上,协议约定“若销售方根据您过往的购买记录、购买数量、IP地址、设备号、退货率、投诉率等因素合理怀疑您并非因生活消费购买商品或服务”的条件下,“销售方有权单方取消订单”的权利,系对违约后果的约定,亦不违反相关强制性规定。上述协议内容以首部加★标记、文字加粗加黑、应视为平台已尽提示说明义务。蔡某注册1号店账户时,通过点击同意的形式在线签署该协议后注册成功,应视为已知晓并同意协议内容,故上述权利义务应认定为当事人意思自治确定,对双方均有约束力。蔡某对首页公示的《违规订单处理规则》内容也应当知情。现上海某电商公司根据涉案账户订单显示的收货人、收货手机号、收货地址、购买商品和数量,以及下单IP、设备号等信息均关联指向蔡某的事实,认为其存在“购买商品或服务等数量超过正常生活消费需求的订购行为”,已经构成对蔡某“并非因生活消费购买商品或服务”的合理怀疑,并据此按照协议约定取消订单并无不当。

二、关于上海某电商公司是否滥用及损害蔡某个人信息权益,其构成“合理怀疑”的证据来源是否合法问题。上海某电商公司作为1号店的实际运营主体,为维护电商平台正常交易秩序,在确保相对人知情权并取得其同意后,可以在合理、必要的限度内依法收集、处理履行合同必需的相关交易信息和个人信息,这也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五条关于处理个人信息的规定,即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并应征得该自然人同意,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而本案中上海某电商公司用以支持其“合理怀疑”的信息来源,即收货人、收货手机号、收货地址、购买商品和数量,以及下单IP、设备号等信息,并未超出合同履行目的及必要范畴,事先也已在协议中明确告知,蔡某通过点击同意的形式在线签署该协议后注册成功,应视为已知晓并同意协议内容。蔡某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上海某电商公司存在买卖或者损害其个人信息权益的相关行为,故法院对其相关主张难以支持。

上海高院参考性案例172号:

王某诉上海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24年2月22日讨论通过)

关键词:民事 / 服务合同 / 网络游戏 / 违约转让 / 游戏账号财产价值认定

裁判要点

1. 游戏玩家因违反合同约定擅自买卖游戏账号而导致账号丢失,网络游戏运营商在管理上存在疏漏而未尽游戏账户实名登记审查义务的,均构成违约,两者应对因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而导致合同解除所造成的损失承担各自的赔偿责任。

2. 游戏玩家违约出售网络游戏账号致游戏账号被网络游戏运营商以违反平台规定为由变更至其他玩家名下时,“充值金额”不等于“市场价值”,应以游戏玩家间自愿交易价格确定涉案账号的财产价值。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五百六十三条

基本案情

王某以其名下手机号1510299****在上海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某科技公司)运营的“金刚葫芦娃”手机网络游戏中注册账号(游戏账号同手机号),2017年3月1日至2019年2月26日期间,原告累计充值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同)275085元。涉案游戏的《用户注册服务协议》第二章第7条约定:“本平台从未授权用户从任何第三方通过购买、接受赠与或者其他方式获得本平台账号,亦未授权用户将本平台账号转让或出借、共享给其他第三方使用(包括但不限于直播、录制、代练等情形)。因实施前述行为产生任何法律后果及责任均由用户自行承担。本平台不对前述未授权的用户行为负责,不受理因前述未授权的用户行为发生纠纷而带来的申诉……”。

2019年3月8日,微信昵称“无所有谓”之人(以下简称“无所有谓”)(实名认证姓名为“**涛”)向王某转账6000元,后王某将涉案游戏账号和密码告知“无所有谓”,并将该账号交付“无所有谓”使用。同月14日,王某将6000元退还“无所有谓”。次日,王某与“无所有谓”聊天记录如下:“王某:……你既然收了那钱,我就感觉你不想要号了,所以我收回,你理解有误。号我肯定是不玩,至于你要不要另外再说吧。无所有谓:以后不要摆甩了,谦虚点,没坏处的。”同月19日,王某与上海某科技公司客服“紫娃”聊天记录如下:“王某:看见没有!我收了吗,你是个做什么的?几千块钱的交易,你动我大几十万的号……紫娃:请提供前后聊天记录,以证明你退还了,不卖号了。王某:我钱都给他了,给你看了,还提供什么,你有本事就封着……还叫我提供退钱的给你了,还要记录,你给我等着。紫娃:登录IP,重置问题都是你这里,卖号记录都在,你去投诉也可以,证据都有的,证据是不会说谎的。”

另查明,现涉案游戏账号登记在第三人夏某名下,被告无法提供涉案游戏账号自注册至今的实名认证身份信息记录。

原告王某诉称:其于2016年3月开始玩被告公司运营的“金刚葫芦娃”手机网络游戏,累计充值400000余元。2019年3月15日,王某登陆游戏时发现游戏账户已被被告封禁,游戏中所有虚拟道具及财产被冻结,当时尚余元宝价值约1000元。王某与“无所有谓”系认识几个月的朋友,偶尔会让该人代玩涉案游戏账号,其与该人间6000元的经济往来系“无所有谓”体验涉案游戏账号的保证金,后因王某与“无所有谓”就游戏账号出售价格未谈妥而将6000元退还。被告未告知封禁游戏账户的理由,并拿虚假事实抵赖,已构成违约,应当退还原告损失,故诉请要求:判决解除原、被告之间的服务合同;不主张获得涉案游戏账号,要求被告退还原告充值的费用共计400000元。

被告上海某科技公司辩称,王某充值的元宝已经消耗完毕,其享受了相关服务,所以上海某科技公司就服务合同已履行完毕;因王某以6000元的价格出售涉案游戏账号致双方之间的合同终止,故不同意解除合同;即便上海某科技公司存在过错,也应在6000元范围内承担责任。

第三人夏某述称,涉案游戏账号系其以三、四千元左右的价格自游戏交流群玩家处购买,使用3个月后便不再使用。

裁判结果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9日作出(2021)沪0114民初242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原告王某与上海某科技公司之间的《用户注册服务协议》于2021年8月6日解除;二、被告上海某科技公司赔偿原告王某损失4200元。判决后,原、被告及第三人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如下:一、原告与案外人“无所有谓”之间转账的性质;二、原、被告之间的服务合同是否解除;三、原、被告的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应如何担责。

第一,关于王某与案外人“无所有谓”之间转账的性质。原告先称偶尔让“无所有谓”代玩,后又称其与“无所有谓”曾就账号买卖进行讨论,该6000元仅是“无所有谓”体验涉案游戏账号的保证金,但否认以6000元的价格交易,上述陈述存在矛盾。根据原告分别与“无所有谓”、客服“紫娃”的聊天记录中提及“不想要号了”、“至于你要不要另外再说吧”、“几千块钱的交易”等,应认定原告与“无所有谓”曾达成交易价格为6000元的买卖游戏账号合意。

第二,关于原、被告之间的服务合同是否解除。原告在登录游戏时与被告间达成了服务协议,双方之间形成服务合同法律关系,因涉案游戏账号现已登记于第三人名下,原告已失去该游戏账号的控制权,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故原、被告之间的服务合同法律关系应予解除。

第三,关于原、被告的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应如何担责。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本案中,原、被告均违反服务协议第二章第七条之约定,原告未经被告授权将涉案游戏账号进行买卖;被告则对原告与“无所有谓”之间的交易纠纷进行评判,且未遵循服务协议擅自将涉案游戏账户变更登记至他人名下,导致本纠纷发生。且被告作为游戏账号信息管理控制方,未提供涉案游戏账号注册至今的实名登记信息及变更登记信息,在管理上多有纰漏,应当予以改正。评定原告的损失应考虑该游戏账号的市场价值,原告认为该游戏账号的市场价值应等同于其充值金额,但原告持续充值购买元宝,在游戏过程中利用该虚拟货币购买道具等,提升其游戏体验感,被告已为原告的充值提供对价服务,故原告的损失不能以充值金额来认定。结合本案案情,涉案游戏账号的市场价值即原告的损失应综合认定为6000元,根据原、被告各自承担的过错,认定被告应赔偿原告4200元。

上海高院参考性案例173号:

上海某网络有限公司诉上海某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24年2月22日讨论通过)

关键词:商事 / 服务合同 / 应用程序 / 肉刷 / 虚假流量

裁判要点

1. 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下载、注册行为包括用户注册信息、移动客户端识别码、IP地址、网络交易记录等内容,由此形成的网络流量属于电子数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以网络流量作为计价依据的,不仅应提供电子数据信息的文件,还应提供能够反映该电子数据信息来源,具有可识别性、完整性的证明文件。

2. 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提供者为实现应用程序推广,与移动互联网服务提供者订立服务合同,通过“肉刷”流量提高应用程序在第三方应用商店排行榜排名,但因存在不诚实行为被第三方清榜,在移动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未能证明流量数据存在对应的真实网络用户的情况下,要求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提供者支付服务费用的,法院不予支持。移动互联网服务提供者为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提供者制造虚假移动网络流量,属于损害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应当依法认定服务合同无效。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基本案情

2021年1月5日,被告上海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科技公司)为提升其开发的掼蛋游戏软件在“苹果”系统应用商店游戏榜单内的排名,委托原告上海某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网络公司)提供网络服务,并按照单价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8元/CPA的价格付费,双方并未签订书面服务合同。

2021年1月8日至2021年2月16日期间,某网络公司通过其名下一具有推广性质的应用软件,采用积分或现金奖励的方式吸引网络用户通过该应用软件的网络链接下载、注册掼蛋游戏软件,增加通过关键词与掼蛋游戏软件的匹配程度,进而提升掼蛋游戏软件在“苹果”应用商店同类型榜单中的排名。在此期间,某网络公司的工作人员每日通过微信向某科技公司汇报每日拟操作的关键词增量数据,每日增量数据从1000多至5000左右不等。此外,某网络公司还多次通过微信表述提供服务的方式“维护第一、匀速模拟自然量、自然用户多一些、安全第一、避免敏感词(工商局会检查)”等。期间,某科技公司总计向某网络公司支付服务费用10万元。

2021年2月17日,某科技公司向某网络公司发送电子邮件称,掼蛋游戏软件因被“苹果”应用商店认定为存在与苹果开发者计划许可协议有关的欺诈、不当、非法或不诚实行为,遭到“苹果”应用商店清榜。2021年3月29日,某科技公司向某网络公司表示,掼蛋游戏软件还未在榜单中恢复;某网络公司回复称,“榜单一下子上升太快”“触碰了苹果审核机制”。

2021年5月至7月,某网络公司多次向某科技公司催款,要求某科技公司支付89201.6元服务费用。

2021年9月6日,某网络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某科技公司支付2021年2月的服务费89201.6元。某网络公司提交了其2021年2月为掼蛋游戏软件服务的用户数据,内容为2021年2月1日起至2021年2月18日期间网络用户的苹果手机IDFA及IP地址信息。

某科技公司不同意某网络公司的诉讼请求,并认为某网络公司从事的“刷榜”服务形成的数据流量都是虚假的,并提出反诉请求:1.解除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2.某网络公司向某科技公司返还服务费10万元;3.某网络公司赔偿某科技公司损失10万元。

裁判结果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29日作出(2021)沪0114民初19771号民事判决:一、驳回某网络公司的诉讼请求;二、驳回某科技公司的全部反诉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某网络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22日作出(2022)沪02民终9215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某网络公司与某科技公司之间的服务合同法律关系的效力。

首先,本案中,某网络公司与某科技公司服务合同的目的是提高掼蛋游戏软件在“苹果”系统应用商店排行榜搜索中提高或维持关键词排名,而该排名的提升或维持的基础为有效的CPA。鉴于用户若注册、使用手机应用软件的前提为下载该应用软件,故有效的CPA实质为掼蛋游戏软件在苹果应用商店的下载数量。2021年1月8日至2021年2月18日期间,双方多次在微信聊天记录中提到“权重”、“自然量”,高频次地对“掼蛋”、“惯蛋”等关键性词汇进行每日数百至数千不等数量的操作,并多次就数据统计进行分析,逐日调整、分配CPA的数量。该行为实质就是通过破解苹果应用商店排行逻辑算法,分析其权重指标,用人为手段不正当地提升或维持掼蛋游戏软件在苹果应用商店排行榜的排名。即便下载过程中存在真实的用户,该用户亦并非基于对网络产品的喜好而进行自愿下载,由此产生的下载数量具有欺诈性。

其次,本案中,就目前某网络公司提供的用户数据来看,缺乏原始数据载体的印证,无法证明该数据系掼蛋游戏软件真实下载用户数据。即便某网络公司提供的数据确为真实IP地址及苹果手机唯一对应的IDFA数据,也并不能印证该数据即为掼蛋游戏软件下载产生的CPA数量。其一,从数据匹配程度上看,某网络公司述称微信当中每日由其工作人员提及的关键词数量,实际为某网络公司应在一天之内完成的CPA数量;但经与某网络公司提交的2021年2月的用户数据表核对,该数量与该数据表中的数据在数量上存在明显出入,与双方合意确定的应完成每日CPA数量不符。其二,从时间上看,由某网络公司提交的2021年2月的用户数据,每日用户数据产生时间多集中在一个小时之内,而当日数据谷峰数值更是集中在数分钟之内,该数值的分布状态意味着数百名甚至数千名用户在同一时间点同时下载掼蛋游戏软件,明显有悖真实用户软件使用习惯及交易流程。其三,根据某网络公司自述,该用户数据的来源为用户通过实名认证方式注册由其所有的另一应用软件而来。若用户数据真实,理应通过IDFA、IP地址数据对应每一名用户的真实个人信息,但某网络公司并未就用户个人信息予以举证证明。

再者,某科技公司为提升其开发的掼蛋游戏软件在苹果应用商店排行榜排名,委托某网络公司操作虚假下载交易行为,使该行为计入了苹果应用商店的正常下载量,并由此实现掼蛋游戏软件在榜单内的高排名,不能如实反映用户真实交易状况,足以导致网络用户对该榜单内正常的游戏应用软件排名情况造成误解。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并非通过对网络应用软件开发背后的产权、功能特性进行合法宣传,亦不关注掼蛋游戏软件网络用户的真实产品体验感受,反而追求数据的即时大量增长及利益获取,双方的交易行为已然损害了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

综上,某网络公司与某科技公司之间订立的专注于“刷榜”的服务合同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涉案服务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应综合考虑合同无效原因、双方当事人在合同无效中的过错甚至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等因素后予以确定。由于涉案服务合同无效,双方当事人不得基于合意行为获得所期待的合同利益。

来源丨上海高院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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