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一条 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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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申报对象

企业

申请条件

有下列情形: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办理材料

1、裁减人员报告

2、工会或全体职工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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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1、申请与受理

步骤:受理

办理时限:当场

审查标准:对申请人网上提交材料的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的同意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退回申请。

办理结果:受理申请

2、审查

步骤:审查

办理时限:0工作日

审查标准:对申请人网上提交材料的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的同意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退回申请。

办理结果:审查申报材料

3、决定

步骤:决定

办理时限:0工作日

审查标准:对申请人网上提交材料齐全的,给予审核通过;对申请人网上提交材料不齐全的,退回申请并一次性告知。

办理结果:发送短信电子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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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上午 9:00-12:00 下午13:00-17:00(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厦门市湖里区云顶北路842号厦门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B区04、05、06、07、08、09号窗口

常见问题

企业经济性裁员报告中的裁员方案应明确哪些事项?

企业裁员方案中要明确裁员依据的法定情形、裁员岗位、裁员数量和比例、裁员标准、裁员名单、裁员实施时间及实施步骤、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情况、经济补偿支付标准和方式、清偿拖欠工资和补缴欠缴社会保险费的计划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