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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按份共有?

按份共有,又称“分别共有”,是与共同共有相对应的一项制度。指数人按应有份额(部分)对共有物共同享有权利和分担义务的共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八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在按份共有中,各共有人对共有物享有不同的份额。各共有人的份额,又称应有份,其具体数额一般是由共有人约定明确的。例如,甲、乙合购一辆汽车,甲出资三万元,乙出资二万元,甲、乙各按出资的份额对汽车享有权利、分担义务。在按份共有中,各共有人的应有份必须是明确的,如果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三百零九条规定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按份共有与分别所有的区别

按份共有与分别所有是不同的。在按份共有中,各个共有人的权利不是局限在共有财产的某一部分上,或就某一具体部分单独享有所有权,而是各共有人的权利均及于共有财产的全部。按份共有人的份额可以产生和单个所有权一样的效力,如共有人有权要求转让其份额。

按份共有财产人的权利和义务

在按份共有中,每个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是依据其不同的份额确定的。共有人的份额决定了其权利义务的范围。共有人对共有物持有多大的份额,就对共有物享有多大权利和承担多大义务,份额不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权利义务也不同。

如,甲乙二人共同出资购买一处房屋,甲出资六万元,乙出资四万元。甲乙二人共同决定将该房屋出租获取收益。在租金的分配上,甲有权获得租金总额的百分之六十,乙则获得租金总额的百分之四十。反之,在对该房屋维修费用的负担上,甲应负担百分之六十,而乙则承担百分之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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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份共有财产在执行中的处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共有物的处分、重大修缮和性质、用途变更】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涉共有财产的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与案外人按份共有的不动产,共有人可以在执行中协商分割。无法协商一致的,被执行人与案外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分割,或者由申请执行人代位申请分割。若该不动产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人民法院可以通过整体拍卖的方式进行分割,并从拍卖款中执行被执行人享有的份额,案外共有人可以在拍卖中主张优先购买权。案外共有人基于共有人身份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排除执行的,若当事人对共有的不动产的权属及份额无异议,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进行审查。

注:文中法条因法律修改有变化,以实际现行法条为准

来源:旬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