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新型犯罪手段的法律适用,首次将签订“阴阳合同”作为逃税的手段明确列举。

来源:CMNC—主编温静

综合自央视新闻、人民日报

3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各类危害税收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依法惩处犯罪,保障国家税收利益、维护税收秩序。

《解释》明确相关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刑法分则第三章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14个罪名的定罪量刑情节作了规定,特别是对原有三个涉税司法解释规定罪名的定罪量刑标准,与时俱进作了适当调整,如对逃税罪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作了提高。

明确列举“阴阳合同”

逃税罪定罪量刑等


  • 首次将签订“阴阳合同”作为逃税手段明确列举

《解释》明确新型犯罪手段的法律适用,首次将签订“阴阳合同”作为逃税的手段明确列举。

《解释》针对编造虚假计税依据进行逃税的案件时有发生,特别是近年来文娱领域发生的几起以签订“阴阳合同”等形式隐匿或者以他人名义分解收入、财产进行逃税、影响极坏的案件,旗帜鲜明地将签订“阴阳合同”作为逃税方式之一予以明确,为司法机关今后办理此类案件提供了确切的依据。

  • 对逃税罪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作了提高

《解释》对逃税罪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作了提高。规定:纳税人逃避缴纳税款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逃税罪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同时,针对假发票泛滥、虚开发票猖獗的情况,《解释》对伪造、非法出售、购买、虚开发票等各类涉发票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予以明确。

  • 明确补缴税款、挽回税收损失从宽处罚政策

税收具有无偿性。因此,税收治理,刑事打击是手段,关键还在于加强税收监管和培养纳税人自觉。根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同时也从最大限度挽回税收损失、鼓励违法人员改过自新、引导市场主体自觉遵守税法的考虑出发,《解释》对刑法关于逃税罪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有关规定进一步作了明确——将纳税人补缴税款的期限规定至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前;明确补缴税款的期限,包括经税务机关批准的延缓、分期缴纳的期限,防止逃税行为一被发现即因补缴期限短而难以补救的情形发生,将刑法规定的制度效果最大化。

《解释》规定,已经进入到刑事诉讼程序中的被告人能够积极补税挽损,被告单位有效合规整改的,也可以从宽处罚,其中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上述规定,有利于在违法行为发生后,鼓励行为人及时补缴税款、挽损止损,实现当事人和国家的共赢互赢。

同时,《解释》还规定,纳税人逃避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没有依法下达追缴通知的,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以此督促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及时查处税收违法犯罪,防止失职渎职。

  • 限缩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适用范围

按照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解释》限缩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适用范围。突出本罪打击的对象是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的核心功能而进行虚开的行为,将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目的而虚开的行为,排除在本罪打击范围之外,防止轻罪重判,既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也符合党中央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精神。

据悉,《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3月20日起施行。

广电总局:依法查处“阴阳合同”、

“天价片酬”等问题

随着我国影视业的蓬勃发展壮大,也暴露出天价片酬、“阴阳合同”、偷逃税等问题。这些问题不仅推高影视节目制作成本,影响影视创作整体品质,破坏影视行业健康生态,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以整治。

2018年6月,中宣部、国家广电总局等联合发文,要求加强对影视行业天价片酬、“阴阳合同”、偷逃税等问题的治理,每部电影、电视剧、网络视听节目全部演员、嘉宾的总片酬不得超过制作总成本的40%,主要演员片酬不得超过总片酬的70%。至于偷税逃税,更是于法不容。

近年来,国家相关部门相继发文,对明星天价片酬、“阴阳合同”、偷逃税等行业顽疾不断加大整治力度,严厉查处偷逃税行为,有效维护市场秩序。国家广电总局表示,偷逃税、“阴阳合同”、“天价片酬”违反法律法规,扰乱行业秩序,冲击社会公平正义底线,广电总局对此“零容忍”。广电总局将进一步加强演艺人员片酬规范管理,加强行业管理和队伍教育,对违法违规的演艺人员和相关机构坚决严肃追责处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